跳到主要内容
明庭观点

劳动合同到期后超过一个月单位单方终止违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在2025年9月1日实施后,单位对于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的宽限期理解上有些疑惑,到期后一个月内能单方终止吗?超过一个月后呢?


作者:黄春欢 律师来源:明庭微信公众号发布:2026-1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在2025年9月1日实施后,单位对于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的宽限期理解上有些疑惑,到期后一个月内能单方终止吗?超过一个月后呢?

首先,原本理解上的一个月宽限期是针对与新入职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免于二倍工资责任的期限,超过一个月未签,则单位按规定要支付二倍工资,主流观点支持续签劳动合同时单位仍享有该一个月的宽限期。而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关于“一个月异议期”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与尊重用人单位管理自主权之间的平衡,即一方面保障劳动者按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另一方面赋予单位一月的异议期,故此处的”异议期“与”宽限期“的内涵略有不同。徐汇人社官方微信号刊登的“合同到期超一个月才终止,小心‘N’变‘2N’”一文中指出,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享有为期一个月的“终止窗口期”。在符合终止条件的前提下,此期间内终止合同属合法终止,用人单位仅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N)。一旦超过一个月未终止,劳动者即获得“续订请求权”,而用人单位已丧失任意终止权,若用人单位强行终止,则构成违法终止,应支付赔偿金(2N)。(2025)京01民终13494号、(2026)闽05民终1590号等裁判文书中法院的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亦不存在法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合同到期后未满一个月时,公司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前述司法解释之规定,故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其次,劳动者“续订请求权”在于,当单位异议期“超过一个月”的条件满足时,劳动者被赋予了主动请求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且此请求权受人民法院支持。这虽然保障了劳资双方的平衡,但却本质上改变了《解释一》第三十四条下双方对等的、可随时终止的局面,将主导权在一定程度上交给了劳动者。该条款满足三个要件会受到法院支持:合同期满后员工继续工作、单位超1个月未提异议、员工主张按原条件续签,从三要件角度分析,到期超过一个月后若单位未做任何沟通(放任),员工提出续签,即使仅要求单位对合同内容作出解释、合理协商,单位不予理睬(继续放任),且直接以“员工不同意续签”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关系,极易构成违法终止。因为在此情况下,若单位未作任何表态,则理解上不属于要求与劳动者续(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就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最后,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做好是否续签的决定以及沟通工作。一方面建立劳动合同到期预警机制,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的提醒和处理机制,确保在合同到期前就续订或终止事宜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另一方面,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评估要不要续签,如果续签后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就会转换为无固定期限,如果不续签则及时单方终止并支付补偿金,如果还是犹豫不决,可考虑双方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有效期不超过一年以保留单方终止权。

针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如果希望续订合同,应主动、及时以书面形式(如发送电子邮件、EMS快递、微信短信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续订请求,避免因拒绝续订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指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拒签无补偿金、超过一个月要求补签仍拒签支付补偿金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受托之事,皆有交代。

在线咨询电话021-6881 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