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与社保厘清工资责任与用工义务
工资、加班费及社会保险争议通常涉及劳动关系、工资结构、考勤记录、工时制度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明庭围绕工资支付、加班费、工时制度、社会保险及相关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服务。
一、具体服务内容
欠薪核算与主张
逐月核对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与扣款项目,明确欠薪的月份与金额;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的,主张补发并依法主张加付赔偿金。
加班事实与加班费计算
认定加班事实(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工作痕迹、门禁与邮件记录),按延长工作时间百分之一百五十、休息日百分之二百、法定休假日百分之三百的标准计算加班费,确定计算基数与折算方式。
工时制度审查
审查用人单位适用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是否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处理以此规避加班费的争议。
工资构成与扣款合法性
审查工资构成(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判断降薪、调薪、罚款、扣款是否合法,处理以「绩效不合格」为由克扣工资的情形。
未休年休假折算
核算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与折算标准,主张未安排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社会保险争议处理
区分未缴、漏缴、按低基数缴纳等情形: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推动补缴,并就因未缴、少缴社保造成的实际损失(医疗费用报销差额、失业保险金损失、工伤待遇损失等)主张赔偿。
住房公积金
处理住房公积金未缴、少缴的投诉与补缴,以及由此产生的贷款资格与利率差额损失。
与经济补偿的联动
在主张欠薪、加班费的同时,处理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
仲裁、监察与执行
同步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与劳动仲裁两条路径,推动工资、加班费的支付与强制执行。
二、客户痛点和明庭应对
痛点:工资被拖欠几个月,公司总说「等回款」。
应对:先固定欠薪月份与金额(银行流水、工资条、转账记录、考勤记录),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或仲裁主张;对经责令仍不支付的,可主张加付赔偿金并推进强制执行,而不是无限期等待。
痛点:天天加班,公司说「自愿留下不算加班」。
应对:从考勤记录、加班审批流程、门禁与系统登录记录、工作邮件与聊天记录反推加班事实;依举证责任规则,考勤等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应由其提供,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痛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被压得很低,只按基本工资算。
应对:审查工资构成与实际发放记录,主张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把长期固定发放的绩效、津贴、补贴纳入考量,并核对是否存在以「绩效」名义拆分工资的做法。
痛点:社保从入职起就没缴,或者一直按最低基数缴。
应对:区分补缴与赔偿两条路 —— 补缴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推动;因未缴、少缴造成的实际损失(医疗费报销差额、失业金、养老待遇差额等)通过仲裁主张赔偿。
痛点:离职时想把欠薪、加班费、年休假一起要,却不知道从哪儿下手。
应对:把主张拆成清单,每一项对应金额、依据与证据来源,分清哪些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哪些需要走行政投诉;无争议部分先落袋,争议部分一并主张,避免遗漏。
痛点:担心主张加班费会被公司「记恨」,影响离职证明与背景调查。
应对:把主张与离职手续一并安排 —— 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减员与档案转移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存在争议而免除;沟通全程留痕,必要时通过仲裁与监察程序推进,减少直接对抗。
三、业务覆盖行业与客户类型
我们服务的客户覆盖企业与劳动者两端。企业端包括制造业与加工贸易、建筑施工、物流运输与仓储、餐饮零售与连锁经营、物业服务与安保、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等行业的企业及其人力资源部门,常见场景是工时制度设计、加班费口径统一、社保合规与历史欠缴的处理;劳动者端包括被长期拖欠工资、长期加班未获报酬、社保未缴或少缴的劳动者,以及需要就上述事项一并主张并办理离职手续的人群。
同类问题
四、常见问题(Q&A)
- 公司欠薪、不缴社保
- 欠薪与社保要分两条路走,不能混在一起。欠薪部分:先按月核对应付与实发,固定银行流水、工资条、转账记录与考勤记录,确定欠薪的月份与金额;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或者劳动仲裁主张。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 注意该项通常需要经过行政责令程序,因此同时启动监察投诉往往更有帮助。加班费部分:倍数依《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延长工作时间不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休息日不能补休的不低于百分之二百、法定休假日不低于百分之三百,基数一般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准,长期固定发放的绩效、津贴、补贴通常应纳入。社保部分: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征缴事项,通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推动,一般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但可以就走仲裁的两条路是 —— 因未缴、少缴造成实际损失(医疗费报销差额、失业保险金损失等)主张赔偿,或者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此外还可以主张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具体能拿到多少,取决于实发记录、工时制度与举证情况,须逐项核算。
- 加班费怎么算?基数按哪个数?
- 倍数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二百;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计算基数一般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准,实践中的争议集中在「是否包含绩效、奖金、津贴、补贴」—— 长期固定发放、具有工资性质的项目通常应纳入,以「绩效」名义把工资拆低的做法容易被否定。此外要注意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定时工作制一般不适用加班工资规定,但两类特殊工时制度都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仍按标准工时处理。
- 主张加班费,考勤记录在公司手里,我举证不了怎么办?
- 不必把举证责任全扛在自己身上。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实务中通行的做法是:劳动者先提供加班事实存在的初步证据(考勤照片、加班审批记录、工作邮件与聊天记录、门禁与系统登录记录、同事证言、工作成果的提交时间等),之后由用人单位提供完整的考勤与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所以第一步不是「凑齐全部证据」,而是「提供存在加班的初步线索」。
- 公司没缴社保,能直接去仲裁要求补缴吗?
- 要区分两种主张。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本身属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事项,通行的处理路径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但有两种情形可以走仲裁:一是因用人单位未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失(例如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的差额、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工伤待遇损失等),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二是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因此,正确的做法是行政投诉与仲裁赔偿并行,而不是二选一。
- 被拖欠工资,可以主张加付赔偿金吗?
- 有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未依法支付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等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需要注意适用前提 —— 通常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仲裁或者诉讼中才会支持加付赔偿金;未经行政责令程序而直接申请仲裁的,该项主张可能不被支持。因此,同时启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往往更有帮助。
最近更新:2026-09-20
受托之事,皆有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