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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庭观点

劳动合同约定或员工手册规定合同到期自动续延,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是否受支持?

一、员工手册规定合同到期自动续延是否有效?上海某案例中,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13.14.3合同期满,除员工提出变更合同条款外,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延。属于第一次续延的,合同期限与原合同相同,其他约定同原合同;属于第二次续延的,合同期限…


作者:黄春欢 律师来源:明庭微信公众号发布:2026-08-07

一、员工手册规定合同到期自动续延是否有效?上海某案例中,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13.14.3合同期满,除员工提出变更合同条款外,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延。属于第一次续延的,合同期限与原合同相同,其他约定同原合同;属于第二次续延的,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其他约定同原合同。13.14.4双方均未明确续签意向的,员工继续工作公司不持异议的,依据上述约定处理”。

某员工第一次合同到期后公司未续签但仍继续工作,遂与公司发生争议,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并将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员工已经学习了该《员工手册》,并未提出异议。《员工手册》对劳动合同到期续延的规定,并非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的规定,亦未排除劳动者的主要权利,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约束力的有效条款。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公司工作,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与原合同相同的期限,合同约定内容不变。因此员工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

劳动仲裁、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皆支持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理由是员工虽然在入职承诺书上签字,但其中关于“我已经认真阅读《员工手册》”的承诺显然系公司预先打印的格式条款,且公司亦自认向员工出示《员工手册》后又收回了,故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员工已经收到《员工手册》。且在《员工手册》并未交付劳动者的情况下,以其中关于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规定替代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义务并不合理。因此,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不足以证明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签,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后自动延期是否有效?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比如约定“合同自动延期至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甲方正式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时止”的条款,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与员工约定劳动合同自动延期的条款剥夺了员工的合法权利,免除了公司的法定责任,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约定系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不违反强制法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员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其就劳动合同续订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主张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

三、明庭建议

上海地区的司法观点倾向于劳动合同中的自动续延条款并不会因其属于格式条款进而要求公司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认为该类条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治的体现,且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可参阅(2019)沪02民终4216号、(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9416号、(2018)沪02民终10793号等民事判决书】北京、江苏、浙江、吉林等地的司法观点亦倾向于无需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本市从2025年1月1日起明确二次固定期限之后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就意味着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签一次再次到期后直接成就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续签条件,故单位需谨慎使用自动续延条款。因此,当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且单位不愿继续聘用该员工时,建议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超过一年视为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后符合签无固定期限条件)。若用人单位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确无异议,可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发出《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确认书》并让员工签字,尽磋商义务并留痕,也可协商继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防止支付二倍工资风险的产生(终止、延长、续签、协商四选一)。

受托之事,皆有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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