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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庭观点

特殊工时批不了,标准工时制下用人单位怎么办?

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作为特殊工时制度,对单位用工管理而言较为重要。然而,随着《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监管服务工作规则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函〔 2024〕175号)下发后,本市人社部门对特殊工时审批愈加严格,保安、保洁等岗位大多数存在日…


作者:黄春欢 律师来源:明庭微信公众号发布:2026-01-15

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作为特殊工时制度,对单位用工管理而言较为重要。然而,随着《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监管服务工作规则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函〔 2024〕175号)下发后,本市人社部门对特殊工时审批愈加严格,保安、保洁等岗位大多数存在日排工作12小时或以上,现无法通过特殊工时审批,故只能按照标准工时制执行,则每日工作超过8小时的时间需要支付加班费,甚至超过法定的加班时间标准,那么标准工时制下,如何安排既合法又能解决工时的问题呢?

法律明确规定了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劳动法》规定为44小时),并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且规定每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据此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去探索解决(仅供参考、以当地司法实践为准):

第一、缩短单班工时,增加人员安排。比如原来两人一班(做一休一、每人12小时),改为三人一班(“三班倒”),早班、中班、晚班每人工作8小时,此符合法律规定,但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实践中会遇到调班问题引发的纠纷,即公司调整员工的出勤班次,如白班改为夜班是否需要取得员工同意?对此,主流观点支持需要征得劳动者同意,如(2022)沪0120民初21893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原告的工作调整,第一,原告入职以来长期从事白班,白班与晚班的区别对劳动者工作和休息会产生较大影响,在劳动者拒绝夜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应当简单粗暴要求劳动者服从,而应当就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寻求温和解决途径;第二,被告提出调整原告工作时间后,原告明确予以拒绝,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双方应当就此事进行进一步协商,然之后被告仅向原告邮寄工作安排通知,并未提出新的协商方案。第三,被告安排原告做晚班,但并未提供相应的保障,对于原告遇到的通勤时间、通勤距离等关键问题均未给出合理方案,只是简单要求原告予以服从。故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工作调整存在不合理之处,未充分尽到妥善协商义务。

第二、灵活安排周休息日轮休。标准工时制下,周休息日可由单位根据生产和经营情况合理安排确定,并非一定周六、日,即可在周一至周五期间安排两天休息(若安排上班即为加班),周六日属于正常上班而不是加班。

“做六休一”方式灵活安排。此种工作六天的方式可以是每天6.5小时(周39小时)、每天7小时(周42小时、2小时少量加班)或者五天7小时+一天5小时(周40小时),通过灵活安排来满足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

第四、采用计件工资制方式。符合适用条件的单位可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来完成计件定额任务,虽然计件制亦适用标准工时制,但在完成一定工作定额的前提上,计件制延长工作时间是不算加班的,而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第五、周休息日加班的补休安排。经过劳动者书面同意后,依然执行每天原12小时的工作时间安排,超出的4小时工作时间在次日或其他时间予以休息补足,不能补足的支付加班工资。此种方式仅针对合法的加班时间调整,但日超出4小时亦存在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以及败诉的风险(超过了3小时),故建议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即在不超过加班3小时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补休。在(2017)宁05民终696号一案中,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之规定,某公司规定保安岗位每天工作12小时,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一审对此认定正确,某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第六、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夜班或法定长假安排值班。值班有别于加班,加班是正常工作的延续,而值班往往是基于安全、消防、节假日值守等特殊和临时性安排,在正常工作之外进行的非生产性的工作,一般还可视情况在公司休息,除了按规定巡查、记录、上报等工作之外,在公司内值班室可自己支配时间。如(2019)沪0117民初9958号一案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不能视同为加班。被告安排原告下班后在家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工作地点在“家中”,且根据原告陈述,如果其因洗澡等处理个人事务而未及时关注到手机微信中的客户诉求,负责人马某某看到也会处理,显然这一时间段被告对于原告的工作时间和要求相对比较松散,而原告同时也可以处理个人事务,故原告据此主张加班工资,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标准工时制的规定是硬性的,但硬性规定下仍存在灵活运用的空间。用人单位必须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选择适合本单位的方式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有效解决生产经营需要与劳动者工作时间安排之间的矛盾问题,从而减少劳资纠纷,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原创、后附作者简介同第一期,加联系方式18939703186。

受托之事,皆有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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