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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庭观点

新三板定增及定增程序

新三板的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定向发行包括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作者:房芳 律师来源:明庭律所发布:2017-10-23

新三板的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定向发行包括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一、定增对象

1. 公司股东

2.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董事会提名,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 合格投资者

(1) 机构投资者:

法人机构: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自然人投资者:

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前述2、3合计不得超过35名。

二、定向发行的核准

1. 申请证监会核准:

向证监会提交如下文件:

(1) 定向发行说明书;

(2)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 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

2. 豁免证监会核准:

(1) 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

(2) 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

(3) 要求:a.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

b.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

c.挂牌公司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填报备案登记表,于股转系统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挂牌手续。

三、发行方式

1.一次发行

2.分期发行:

(1) 首期发行:证监会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

发行数量: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

(2) 剩余数量:12个月内发行完毕,由公司自行确定各期;

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

备案要求: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申请发行:

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四、定向发行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参考: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受托之事,皆有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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