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承担二倍工资吗?
对此问题,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以江苏、新疆、北京等地为例:
对此问题,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以江苏、新疆、北京等地为例: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协议,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未填写完整,未完成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劳动者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如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江苏法院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充分体现双方平等协商的过程,签订劳动合同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责任,未签订劳动合同应由形成未签订事实的过错方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广告公司要求陈某在其提供的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该空白劳动合同未明确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基本工资等内容,陈某作为劳动者有权拒绝签订,广告公司要求陈某签订该劳动合同的行为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相悖,陈某拒签空白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相应的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由广告公司自行承担。故依法判决广告公司向陈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又如《工人日报》(2025年08月08日 06版)刊登的案例中,二审期间,新疆某公司提交了与李某签订的劳务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且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里的内容并不相符,故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务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22年5月4日,与李某入职公司的时间并不相符,亦不具备劳动合同其他必备要件,无法证明双方实际签订了有效的劳动合同,最终维持原判。法官指出,企业应依法用工,杜绝空白合同,不得要求劳动者先签字后补填,否则可能被视为未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承担二倍工资赔偿风险。再如北京海淀区法院(海淀法院网)经审理后认为,星空公司要求赵某签署的劳动合同未明确基本工资、用人单位等必要条款,赵某作为劳动者有权拒绝签署,星空公司实为双方形成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的过错方,其以赵某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存在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赵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在空白合同上签名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有足够的认识和预见,因此不支持二倍工资差额。相对于第一种观点的同地区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应预见法律后果,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不支持二倍工资主张,如(2024)苏05民终6380号、(2022)苏02民终6072号。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新01民终1406号等案件中,以劳动者签字行为视为对空白合同内容的认可,驳回二倍工资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京民申5580号等案件中认为,劳动者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视为对用人单位的概括授权,应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可见,同一地区对于该问题持有不同观点。上海地区法院的主流观点倾向于第二种,即不支持二倍工资。如在(2023)沪01民终4630号案例中,法院认为:虽劳动者表示其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但劳动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签名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认知,且在系争合同已明确体现用工关系时,劳动者仍在合同上签字。故一审法院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并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合意并无不当。因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类似观点的案件还有(2025)沪0113民初2562号、(2022)沪0117民初15778号等。该观点认为,即使提供的劳动合同虽然缺少“岗位”“劳动报酬数额”“劳动合同期限”等条款,但这些瑕疵不能影响对其劳动合同性质的认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包括:双方主体的规定、工作期限、工资内容、地点、工资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在不具备前述必备条款时是否成立,劳动合同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的处理原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未将必要条款作为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在必备条款约定不明时允许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予以补足,在未载明必备条款时也允许改正。由此可知,劳动合同内容不完整的情况,应认定为部分约定不明确的劳动合同,而非未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瑕疵不影响劳动关系基本要素的确定,因此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明庭提示】
针对用人单位,应规范合同签订流程,确保劳动合同内容完整、合法,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方面应妥善管理劳动合同、入职表单、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文书资料,防止因举证不能而陷入被动;另一方面在员工入职后或合同到期后要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因未尽提醒义务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
针对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文本,以便在权益受损时作为维权依据。一方面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核对合同中的必备条款,确保“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重要内容明确、具体后再签字;另一方面若发现合同存在空白条款或内容不完整的情况,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并要求补充完善,避免后续产生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