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胎惨遭重罚,巨额罚款成“不可承受之重”
来源:明庭律所
|
作者:明庭律师
|
发布时间: 2019-03-08
|
1883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一起“农民工夫妇被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的事件在网上引发风波。据媒体报道,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的王某夫妇,于2017年1月5日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该县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决定,征收该夫妇社会抚养费共计64626元。因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费用,该地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对他们的银行存款及财付通余额共计22957.86元进行了冻结,甚至微信钱包中的131元也未能幸免,一家五口的生活陷入困境,有关部门“争分夺秒”的执法活动在网上激起不小的争议。
一、执法是否妥当?
尽管我国早已放开二孩政策,但“三孩”仍有所保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国务院则将权限下放到基层地方,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也就是说,山东菏泽卫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法有据,并且本案中征收的费用也不算太过苛责,符合当地的标准。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违法生育的王某夫妇家庭经济条件不好,面对高额的社会抚养费,他们估计不是故意拖欠,恐怕是床头金尽。执法人员依法办事是国家工作人员该有的态度,但是结合实际、考虑执法后果也是工作内容之一,本案中强行征收罚款后一家人如何维持生计是执法者应考量的因素。同时,法律也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行政强制更应该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理念。如此冰冷地执法不仅有违规之嫌,更是与执政为民的理念背道而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执法者在追究其责任的同时是否已经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了呢?比起简单粗暴的冻结存款,是否畅通救济渠道、给予分期缴纳的选择是公众更为关心的问题。
二、社会抚养费该何去何从?
在生育率下滑、人口老龄化严重、国家逐步放宽生育政策的当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国家鼓励的方向确实存在一定的抵触,重罚三孩与鼓励生育的矛盾也是本次事件引起不少舆论关注的原因。
社会抚养费源自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需要向社会缴纳一定的费用以弥补有限的公共资源,并从2002年开始正式征收。但由于各地经济水平、人口素质参差不齐,国务院将征收的具体标准的制定权限下放至各地方,于是近十年来出现了各地标准任性、用途不明等现象。其实早在2016年两会期间,原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就曾指出:对于未作处理的超生,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这实际上也意味着对超生的宽缓态度,给了各地执法地方自主灵活裁量的空间。
社会抚养费是计划生育时代的历史性产物,目前国家的宏观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已由控制生育、控制人口数量转变为鼓励生育。全面放开生育也是指日可待,社会抚养费已然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也应退出历史的舞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更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执法人员应当贯彻的理念,但当法律规定已然与时代发展、国家政策相背离时,作为执法第一线的基层执法人员更该及时反映人民呼声、执法困境,推动立法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