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生活费是指为未成年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维持子女日常生活必须支出的费用;教育费,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所接受的基本教育而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指常规性、一般性的可预见性疾病所支出的费用。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确定。
夫妻双方无法通过自行协商确定子女抚养费分担,向法院起诉以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时,法院对抚养费分担的裁判,会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的考量因素。在抚养费的分担问题上,原则上会考虑:
抚养费数额的多少,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针对收入类型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具体而言:
1)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同时对子女虽已成年,但仍有给付抚养费必要的情形也作岀了规定,即当成年子女存在以下情形时,仍须支付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情况时,如父母具备给付能力,仍应当支付抚养费。
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水平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时,允许子女向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请求。
在存在下列情形时,子女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 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方案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需求等因素而作出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变化、子女个体情况的变化、父母收入水平等的变化,原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期限等均有可能发生不再适应子女的需求或父母的负担能力的情况。法律规定此时子女有权请求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