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病假工资待遇可以由单位自主决定?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1995年9月29日)》已于2026年8月15日失效,很多单位就问到,那病假工资如何发放?发放的法律法规依据又是什么?对此,笔者认为,地方…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1995年9月29日)》已于2026年8月15日失效,很多单位就问到,那病假工资如何发放?发放的法律法规依据又是什么?对此,笔者认为,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若失效,则可依据上位法执行,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那么根据此条规定,是否意味着单位可以自主决定病假工资待遇?
一、原病假工资待遇计算方式(按沪劳保发〔1995〕83号)
计算公式:工资基数*计算系数/21.75*病假天数
计算系数:连续工龄是指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并非社会工作年限。参照对应的比例即可,如下图所示。

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见《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二、文件失效之后如何确定病假工资待遇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在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情况下,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此处“有关规定”一般遵循有效的各项规定,在地方性规定失效且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赋予了企业自主决定的权利,故若企业规章制度中引用或使用了沪劳保发〔1995〕83号文件的内容,就意味着实质上仍旧要按照该文件执行;若没有该文件的内容,只是“按地方性规定执行”此类,则由企业进一步明确病假工资如何发放;若规章制度中有带薪病假的福利假规定,因福利假属于企业自主给予的范畴,不影响继续执行;若今后本市发布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另外注意,309号文条款的设置为“医疗期间内”,换而言之,并未对医疗期间外的病假工资待遇设置规定,经笔者检索主要存在四种司法实践观点:无法律依据不用支付如(2020)苏0191民初2830号、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如(2023)京01民终2902号、执行地方性规定如(2021)鲁0211民初7453号、执行规章制度规定如(2018)沪01民终10818号。
三、上海医疗期规定未发生变化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及人社局规定,上海医疗期执行地方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第1年为3个月,之后每满1年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涉及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 号),有效期已延长至 2030 年 6 月 30 日,故对于上海地区的医疗期规定并未发生变化。
四、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待遇的相关案例
1、法孚XX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一案(2020)苏0585民初942号,关于周某要求法孚公司支付2019年1月的病假工资3769.7元、2019年2月的病假工资2815.2元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月8日解除,故法孚公司支付周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的病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法孚公司已支付周某2019年1月工资587.64元,超过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的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的病假工资,故本院对周某之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2、吴某与XX沈阳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4)辽01民终3988号,员工要求公司补发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的病假工资差额43,052.80元,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发病假工资差额的问题,参照《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本案中,原告2021年2月病假工资1427.76元,低于当时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的80%,除此之外,原告病假期间工资均不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故被告应当补发原告2021年2月病假工资20.24元(1810元×80%-1427.76元)。
3、郭某与XX化工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1)甘03民终160号,郭某主张XX化工公司支付其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病假工资的请求,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之规定,金昌市2017年6月1日之前和之后80%最低工资分别为1176.00元/月、1296.00元/月,郭某期间病假工资均已超金昌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其病假工资支付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郭某主张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病假工资差额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五、今后该如何规范病假工资待遇
因原病假工资规定的失效对劳动者病假工资待遇产生较大影响,比如原工资待遇20000一月的员工,按原规定工作满8年的病假工资待遇仍是20000元,但如果单位自主决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则只有2740元,若按80%发放则只有2192元,可见差距之大,故建议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谨慎制定或修改病假工资待遇的规定。除此之外,规章制度按规定必须经过民主和告知的法定流程,建议单位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保障劳动者的病假工资待遇,确保劳资双方的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