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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出,我们该如何保护孩子?
来源:明庭律所 | 作者:茜茜 | 发布时间: 2019-06-18 | 175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事件导读

近日,网传视频“幼儿园老师6分钟连打3个小孩”在网上疯传并引发了网友热议。视频中显示,6分钟时间内,一名幼儿园女老师接连打了3个小孩,其中包含了粗暴拉扯、推倒、用手扇打脸颊嘴巴、用脚踢踹等动作。

此视频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东江幼儿园,视频中打孩子的老师为该校实习老师:蒋老师。视频被发现是由于,有位家长发现自家小孩子对去幼儿园有抵触心理,甚至对幼儿园有恐惧感。逐到幼儿园要求查看视频监控。结果发现,视频监控中蒋老师在6月3日上午10点06分至12分,6分钟内打了3个小孩。结果,此事在家长群闹开了,其他的家长发现自己的小孩被打后,质问该班班主任何老师:“你是班主任,助教蒋老师打人,你为什么不管?”微信上何老师回复道:“如果看到一定会制止。“何老师还表示,”平时蒋老师没有(打孩子)这种现象。“但家长对此保持怀疑态度,6月6号下午,更多家长来到幼儿园,要求查看更多视频,但园长不同意,随即就有人报了警。

事发后,桥头镇派出所、教育办均介入调查。教育办约见了幼儿园园长与幼儿园举办者,并通过派出所查看了以往的视频监控了解到,蒋老师过去确实没有打学生,但最近有这种行为,主要是因为她想辞职,但幼儿园考虑到一时之间没人接手,就没有批准,要求她再干一个月,所以蒋老师就闹起了情绪,踢打了孩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如幼儿园的教师对在园幼儿、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对在院老人、医生和护士对病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虐待”,即折磨、摧残被监护、看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本条的虐待行为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的特点,行为人对被监护、看护的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进行持续或连续的肉体摧残、精神折磨,致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严重创伤,通常表现为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行为等。偶尔发生的打骂、冻饿等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该规定,“情节恶劣”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具体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或者长期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等等。行为人虽有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行为,尚不够恶劣,对被监护、看护的人的身心健康也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的,不构成本罪。

6月6日,桥头公安分局接警后,第一时间介入了调查,固定了有关证据,并将涉事教师控制。警方经初步查明东江幼儿园教师蒋某宏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并依法对嫌疑人蒋某宏刑事拘留。目前,警方正在开展案件办理工作。

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出
我们该如何保护孩子

近年来,网络上频繁曝光了不少幼儿园老师虐打儿童的视频。而幼儿园的小朋友们还小,不懂得反抗,甚至不懂得诉说,这更是无形中助长了无良教师的嚣张气焰。虐待儿童的教师,理应受到惩罚,但这些惩罚很难减轻孩子们的被虐待的心灵创伤。

所以,在虐打儿童的事情上,我们绝不应该姑息!发生这样的事情还是在于幼儿园的监管不力与幼师群体的良萎不齐。我国幼儿园老师的学历普遍低,甚至有些中专毕业、没有学过幼儿教育的人也能通过“关系“进入到幼师群体中。而工资低、工作强度大,也让很多幼儿园老师心存戾气,不懂排解,甚至做出虐童的发泄行为。因此,提高幼师素质,提升幼师待遇,亦能从根源上有效遏制幼师虐童的行为。幼儿园、教师、家长更应该做好一定的应对工作。

对于幼儿园、教师:应加强管理工作。内部监督:对入园教师做到严格审核工作,从源头上避免一些未经过考核的教师;对在职教师进行职业道德、素质培训工作,提高教师群体的能力与素质;幼儿园管理层加强监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和惩戒机制。外部监督:在幼儿园内安装监控系统,同时家长拥有查看权利,如此也能让某些无良教师有所顾忌。

对于家长:应该告知孩子,如果在幼儿园遇到任何任何人身伤害,都要懂得大胆的及时反馈,不应害怕。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幼儿园的其他家长沟通交流,与校方交涉,必要时,可报警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