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86-021-68819098
您好,欢迎访问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Minton Lawyers

新闻与资讯

news & INFORMATION

你的照片可能正在被盗用,朋友圈还敢再晒照吗?
来源:明庭律所 | 作者:茜茜 | 发布时间: 2019-06-08 | 194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事件导读

近日新浪新闻发布了一则新闻报道“来自深圳的刘女士,近日碰上了一件相当糟心的事:自己和闺蜜的私照,竟然被人配上低俗不堪的文字转发到朋友圈里,莫名其妙成了某4S店卖车的低俗营销广告。”

该新闻报道中包含一则看看新闻app的视频报道,视频中刘女士表示:“熟的人可能觉得我被黑了,但是不熟的就来嘲笑我,更加不认识的就拿这个来开(低俗)玩笑”。看看新闻记者找到配图所提到的4S店,4S店负责人表示照片中的这三人并不是公司的员工,而且经排查后发现照片也不是公司员工发的。店方因为此事还得不停跟其他客户解释,不仅如此,4S店客服还接到了大量骚扰电话。事件发生后,刘女士与4S店负责人已一同前往南山高新科技园派出所报案。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法律分析

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未经许可而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且无阻却违法事由。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恶意地非法毁损、玷污、丑化自己的肖像,当他人侵害自己的肖像权时,有权要求该他人停止侵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害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其侵权行为给肖像权人造成的损失。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根据以上法律信息,在本案件中,刘女士的私照在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被盗用,其肖像权与隐私权收到了侵犯。而刘女士的私照被用于低俗的营销广告,败坏了刘女士的名誉,损害了刘女士的形象,可见侵犯了其名誉权。刘女士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现实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将自己的身边事、自己的美照分享于社交网络平台中。而我们打开微博,搜索“照片盗用”词条,便会发现许多网友都遇到了照片被盗用的情况。例如,成都高三的一名女生,其照片被盗用注册陌陌平台;桂林已婚孙女士,其自拍照被盗用于一则征婚启事;广西某高校女大学生朋友圈照片被盗用,骗子利用其照片,发布淫秽信息……此类信息多不胜数,甚至在淘宝搜索“美女生活朋友圈”都能够搜索出有店家在售卖朋友圈生活照。而这些店家所谓的朋友圈生活照的来源,我们无从得知。

当我们在朋友圈或是其他社交平台发布生活照时,我们随时有可能面临着被盗用的风险。对于照片被盗用的问题,我们面对的是难以防范难、难以发现难、更是难以维权的现实!
在个人照片容易被盗取、被泄露的网络环境下,形成了贩卖他人私照的灰色产业。甚至有些不法分子专门盗用他人照片,利用变声器等技术,以交友的名义实施网络诈骗。
近年来,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打击侵犯个人隐私方面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不断进行制度完善。社交网络平台也对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设立了用户投诉渠道。但照片被倒卖、盗用的行为依然是屡禁不止。对此,我们只好从源头防范,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要让陌生人看自己的朋友圈,对于较为私密的照片和信息尽量不要发布于社交平台,以减少自己被盗图的风险,也是对自己的信息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