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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的隐私权正在被侵犯时,你真的知道吗?
来源:明庭律所 | 作者:茜茜 | 发布时间: 2019-06-08 | 125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事件导读

在2019年5月31日晚,北京西单悦城一名男子因为用手机偷拍女性裙底而被当场抓获。当晚11时,案件发生时,只有这名男子与受害人、受害人男友三人同时在电梯上。当这名男子在受害人身后以弓字步站立,而手机放置于膝盖上,并且手机摄像头朝上时,这一状态引起了受害人男友的注意,随后男友便发现了这名男子正在进行偷拍受害人裙底,当场抓住了这名男子,并质问他:“为什么偷拍?为什么手机贴得那么近?”而这名男子抵赖称:没有偷拍、什么也没做,手机里什么都没有,自己只是在上楼,可以调监控。随后,商城的工作人员赶来,了解了双方的情况后,便联系了警方。


在西单大悦城附近的北京公安局西城区分局二龙路派出所,民警对受害人做了笔录。虽然商城现场的监控拍摄不太理想,但民警查看了该名男子手机,发现了里面确实有偷拍的视频。而这些足以作为案件证据。目前该男子已经被处治安拘留七天。


法律分析

在我国,偷窥、偷拍,不仅侵犯他人的隐私,更是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查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而上述案例中,警方证实该男子手机里的关于她人隐私视频显然是该男子偷拍。据此,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他处以治安拘留七天。

隐私权普及


无独有偶,就在2019年5月25日成都地铁一号线上同样发生了一起偷拍女生裙底案件,而偷拍男子被警方抓获后,依法被处行政拘留7日,并处500元罚款。显然,生活中还有许多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而隐私权包括那些权利,你真的清楚吗?


隐私权包括以下权利

1、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2、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4、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同时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所以,当我们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采取的维护方式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请求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