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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被女儿骗进传销后坠楼,惨不忍睹的真相令人痛心
来源:明庭律所 | 作者:茜茜 | 发布时间: 2019-07-19 | 77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件回顾

近日,黑龙江牡丹江街头,一位父亲深夜三点半忽然从楼上坠落。其女儿带其到医院,要求医生为其开具死亡证明,进行火化。但如果是非正常死亡的,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调查,确认无误后,才能开出死亡证明。因此,医院的医生报了警。

民警赶到医院后,医院的医生提醒民警,说此事有些蹊跷。接着,民警很快控制了几个来医院要求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在派出所,民警重点讯问了坠楼者的女儿。被问及其父亲的死亡是否有通知其他家属时,该女子竟说:没有通知!为人子女,得知父亲死亡,没有丝毫悲伤,第一时间不通知母亲和其他家属,而是急切的想要将父亲进行火化。该女子的供述,疑点重重,这非常不符合情理的现象,引起了警方的怀疑。

后来,民警通知了远在湖南的死者家属;并前往事发现场,即坠楼者的居住房间进行查看。在现场,民警发现有很多个拉杆箱,男男女女分别居住在两个房间里。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民警初步断定这是一个传销组织。

后经调查得知,该女子杨某,本是一位大学生。在大学毕业实习期间误入这个传销组织,每天的出行都遭到了监视,在传销人员的洗脑下,杨某变得情感麻木,开始发展下家。杨某打电话给父亲,先把父亲骗来。后说得了阑尾炎,需要手术,让父亲赶紧过来治阑尾炎。父亲赶到后,见到女儿不久就意识到了这是传销。父亲的警觉,让杨某产生了戒备心理。随后,她给传销同伙发微信,称父亲可能发现了这是传销。

传销组织成员立即对杨某的父亲采取了强制措施。杨某父亲的反抗遭到了殴打,即使到了半夜睡觉期间也被严加看管着。凌晨三点,杨某的父亲再次逃跑,他借着上厕所的名义,奔向窗户喊救命求救。没想到却惊动了传销组织成员,双方一番争执后,杨某的父亲不幸坠楼,导致心脏破裂,当场死亡。

相关法律

此案中,女子杨某以及室内所有传销组织成员,均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其中,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分别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杨某等人的行为或许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具体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国刑法》中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的两种特殊情形: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他人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为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构成情节。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嫌疑人对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在主观上出于过失;
二是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与嫌疑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杨某等人对杨某父亲实施非法拘禁,但杨某父亲的死亡并非杨某等人暴力伤害造成,而是在双方争执期间坠落所致,故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依法应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珍爱生命,远离传销

传销案件,一般都有非法拘禁这个环节,目的就是为了把人看起来,限制人身自由。近年来,因为传销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发生了不止一起,而有些恶劣的传销组织更是存在暴力致人死亡的行为。

传销组织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杀熟“。被洗脑的传销参与者为了骗钱,不惜让自己的亲朋好友统统都拉下水。其中,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和想要一夜爆富的人,都极易成为传销组织的猎杀目标。俗话说得好: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面对“大目标,高薪酬”的洗脑行为,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如果不幸被传销的朋友骗到了外地,发现情况不对时,我们一定要机智、冷静应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设法逃跑或与当地警方取得联系并寻求帮助,尽早脱离传销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