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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多少?
来源:明庭律所 | 作者:茜茜 | 发布时间: 2019-10-19 | 303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10月12日,@央视新闻在微博发布了一条新闻:“【#西宁破获特大濒危动物制品走私案# 多取自幼年动物】近日,西宁海关成功侦破一宗特大濒危动物制品走私案,查获一批珍稀动物制品,包括象牙、虎皮、穿山甲片、狮骨、狮牙……据海关缉私人员介绍,这次查获的动物制品,很多取自幼年动物。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转发呼吁!(央视记者孙树文)”,此条新闻配了数图,每一张都让人心疼不已!大大小小、各式各样的象牙制品;一堆堆数不清的穿山甲甲片;各种狮牙、狮骨,甚至还有一大张完整虎皮。难以想象,这是杀害了多少濒危珍贵动物!

一直以来,都出台了很多与保护濒危动物相关的法律政策,可是依然有些人为了利益而不惜一切代价。正所谓印证了那句:“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所以,大家不要以为只有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才算犯罪。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也以该罪论处。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非法猎捕、杀害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行为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所以,如果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认识,确实误捕或者误杀珍贵动物的,一般不会被以此罪定罪处罚。

有的朋友会为了“放生”而购买野生动物,但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动机虽然是好的,但其实这种行为却是违法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这里规定的“收购”指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所以哪怕是出于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这种购买行为也属于特殊形式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一样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出于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而加入购买的行列,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捕猎者,助长了他们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因此,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正确的做法是,如果发现有类似非法出售、运输、携带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他们做出处理。否则,出于好心,自作主张收买而放生,最后反而会因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最后要提醒大家,非法购买濒危野生动物来食用,不仅是犯法的,而且还有感染疾病的风险。因为野生动物长期生活在野外,一些病毒往往潜伏在野生动物的身上,只要条件适合,这些病毒就有可能侵入到人群之中。就比如我们熟悉的埃博拉病毒、猴天花、艾滋病、禽流感等,这些都已经被证实是由野生动物传染给人类的疾病。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愿濒危野生动物都能有一个好的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