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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未在站台下车,遭过路车辆碾死,谁之责?
来源:明庭律所 | 作者:茜茜 | 发布时间: 2019-12-19 | 202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件引导

2019年10月20日,在河北保定,一女子因坐过站,要求公交车司机站外停车,因为当时公交车上只有这一名乘客,所以司机便将车停在了超车道上,车门一开女子就匆匆跑下车了,可是没想到下车没跑几步,她的右后方就驶来了一辆渣土车,而且速度飞快,瞬间就把她卷入了车底,将她送医后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了。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所以该公交司机过站停车一定是违规的,这毋庸置疑。但关于谁负主责,谁负次责的问题,众说纷纭。那么你认为本案件中,女子过站下车被碾死应该谁负责呢?

法律相关

首先,公交车司机驾驶城市公共汽车未注意安全,在站点以外的路段上下乘客,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之规定。所以,司机难辞其咎,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而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公交公司。因为当时公交车司机的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公交车司机作为公交公司员工,是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事故致人死亡的;还因为公交公司没有对自己的员工做好培训工作,理应承担责任。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渣土车是否应承担责任呢,这需要查明渣土车当时是否遵守了交通规则,是否存在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是否尽到注意安全义务等。如果渣土车存在违法行为,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女乘客过站要求下车,这也是不合理的要求。

这一起事故的责任究竟如何划分,最终还是要看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各方责任如何认定。认定不同,最终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都会有所区别。

停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总的来说,在本次案件中,三人都有一定的问题。该女子安全意识薄弱,才会提出不到站下车的要求,而且下车不看过往车辆便冲向马路更是犯了大忌。而公交司机规则意识差,没有拒绝乘客是要求,不按规定的站点停车,还停在超车道上,这样做实属是害人害已。货车司机路面安全行驶意识差,驾驶不符合制动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但凡三个人中,有一个人提高自己的意识,这个悲剧便不会发生。

最后还是要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坐公交车大家都可能遇到不小心坐过站的情况,但是和生命比起来这些都不是事,我们一定要到站再下车,车停稳后再离车,同时还应该注意是否有来往车辆。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停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这句话真的值得大家铭记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