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7日
运营结束后,有两种主要途径可以自愿解散开曼群岛公司。可以通过(i)自愿清算或(ii)注销来实现解散。解散将意味着该公司从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的登记册中删除,并最终不复存在。自公司成立以来,如果公司与投资者,客户,客户和供应商签订了任何协议和/或进行了任何交易/贸易活动,则更常见,更适当的选择是通过股东自愿清算对公司进行正式清算。如果公司自成立以来未签订任何协议和/或进行任何交易/贸易活动,则可以考虑更简易的注销流程。
注销的优势
通过简易注销路线解散公司的主要优势在于:(1)这将是一个更简单的法律程序(即使不一定要对公司董事而言更简单,因为他们必须处理和解所有债务并在执行前分配任何剩余的公司资产)(而不是自愿清算);(2)进行注销的费用费用要少于自愿清算;(3)一般是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进行;(4)时间要比自愿清算的方式快。
注销的风险
通过注销路线实现解散存在一些风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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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程序更适合从未交易过的公司,因为它不处理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也不适合具有广泛交易业务或有价值资产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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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或股东有不满意的情况,他们可以在注销后两(2)年的期限内随时向开曼群岛法院提出申请(开曼群岛总督可将此期限后延,从注销日起算,最长为10年);以使公司恢复到开曼注册处的名单里面。如果法院认为公司在注销时,存在开展业务或运营的行为,这将是以“正当”理由进行恢复。例如法院认为应允许债权人提起诉讼以追回公司资产的情况下,则会立即下令使公司进行恢复,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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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公司在注销之前分配了公司所有剩余资产,否则在执行注销时公司持有的任何资产都将转交给开曼群岛政府财政秘书(并将由开曼群岛政府处置,开曼群岛总署拥有最终权利使其成为开曼群岛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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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注销程序不会像正常执行的自愿清算程序那样完全切断债权人的后续权力。例如,债权人可以在公司注销解散后,向法院质疑那些在公司注销前向股东分配的资产;债权人进一步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并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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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简易注销程序不同,当完全执行自愿清算流程后,债权人或原股东无法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的能力。
结论
在确定是否(i)进行自愿清算或(ii)注销时,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们应评估公司综合情况,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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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和程度,并据此进行处理(即解除所有债权人并转移所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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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通过注销而解散,是否存在诸如股东或债权人在将来寻求恢复公司的实际风险。
本出版物无意替代特定的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有关自愿清算或清算的具体建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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