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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私人基金法的新修正案
来源: | 作者:明庭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12-11 | 320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716

202077日通过的《私募基金PFL(修订)法》以几种重要方式对2020年《私募基金法PFL》进行了修订,扩大了《私募基金》中私募基金定义的范围,并将纳入注册范围与CIMA某些以前被认为不包括在内的公司实体。

私人基金的定义中:

1.     主营业务

已被删除,例如,主要从事非基金业务的实体(例如,买卖农业用地以批量生产和出售农产品),但同时持有一些私人基金业务(例如,通过发行为此类企业筹款,发放LP权益)不会自动从CIMA注册中排除。

2.     发行和发售其投资权益

替换成发行或已发行其投资权益,从而扩大了定义,包括了那些不在发行,但曾经发行投资权益的公司,以属于PFL的范围。

3.     为了分散投资风险

已被删除。该修正案意味着只有一项投资或项目的封闭式基金不会自动从CIMA注册中排除。因此,许多受到CIMA20205月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感到欣慰的封闭式基金,现在将需要重新评估是否根据《私人基金(修订)法》的修改仍将其排除在注册之外。

4.     根据奖励制度形成的单位信托、企业或合伙企业的资产

已被删除,以使那些不支付管理费用,或者封闭式基金结构中分阶段收费的基金,不被排除在向CIMA注册的要求之外。

利益冲突

现在,《私募基金(修订)法》规定,凡与该基金有联系或有联系的人(例如其普通合伙人)将从事(i)资产评估,(ii)基金资产的保管或保管,或(iii)现金监控,不仅必须正确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且还必须对其进行管理监控,并向私人基金的投资者披露。增加了受管理,受监视一词 似乎表明CIMA期望私人基金拥有解决冲突的政策和程序,并且也许还可以期望看到建立一个咨询委员会或其他机制来根据这些政策和程序来识别,监控和管理冲突。

非基金约定

有趣的是,《私募基金(修订)法》(其中包括删除上文讨论的私募基金定义的业务和奖励行为)并未在PFL中修改非基金约定表。所以,尽管该附表中列出了非资金约定,但仍包括非经营性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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