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后的婚姻就一定合法有效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无效婚姻。
所谓无效婚姻,亦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满足两个条件即可申请婚姻无效:1.法定事由;2.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又与其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维护后代身体健康与亲属秩序,法律规定此种婚姻为无效婚姻。
男性的法定婚龄为22周岁,女性为20周岁。未达法定婚龄,婚姻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婚姻登记。已经取得登记的,属于无效婚姻。
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外还有其他的利害关系人。对于不同的事由,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不同。

以重婚为由,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未到法定年龄以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近亲属。
所以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也可能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在满足法定事由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由于社会危害性较大,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撤诉。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若发现当事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的,有权依法做出
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