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86-021-68819098
您好,欢迎访问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Minton Lawyers

新闻与资讯

news & INFORMATION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到底是什么关系?
来源:明庭律师 | 作者:明庭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10-27 | 9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不能区分离婚经济帮助、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的法律含义。使用时,常常混淆。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不能区分离婚经济帮助、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的法律含义。使用时,常常混淆。

实上,离婚经济帮助、经济补偿、经济赔偿是我国离婚大的三大救济制度,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

01 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对方适当帮助。

要适用离婚经济帮助,需要满足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除此以外,不附加其它任何条件。其承担着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是离婚救济体系中的兜底制度,其核心是“保障”。


法条指引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02离婚经济补偿




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体现了法律对于家庭劳务价值的尊重。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每一个家庭成员在享受家庭带来的安宁及温暖时,均负有履行维护家庭稳定、承担相应家务劳动的义务。

但现实生活中,常常一方为了家庭整体利益及另一方发展考虑,投身于家庭事务较多,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自身发展及提升得到了限制,特别是一些婚后即放弃工作专心照顾子女及家庭的妇女,往往因自身社会经验不足或缺乏经济能力,一旦婚姻结束,经济无法保障。

民法典出台后,扩大了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权利保护,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夫妻一方因为养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请求对方给与补偿。扩大了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权利保护。

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不以是否生活困难为前提,即便负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经济状况优于另一方,其仍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这也是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的显著区别。


法条指引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03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

过错的情形包含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兜底的其它重大过错。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以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及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大小为赔偿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可结合考虑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影响等具体情节,以达到抚慰婚姻无过错方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的目的,同时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
民法典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的范围中,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

法条指引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大离婚救济制度都是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一方对另一方的单向给与,大多以货币为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都起着保护弱者的作功能。但这三者在使用条件上存在着差别,承担着不同角度的规范功能。离婚当事人应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