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这样的“忠诚协议”通常是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
例如约定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负有关心和照顾的义务。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做出违背道德,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例如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忠诚协议”在实践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能否以忠诚协议为依据,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呢?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在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有不同的看法。
深圳法院就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以违反忠诚协议为由导致离婚的,深圳法院支持其依据忠诚协议请求损害赔偿。
相反,上海和江苏的法院就不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一方主张以违反忠诚协议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两地法院都不予以受理。
民法典出台后,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论趋于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因此,忠诚协议不能作为保卫婚姻的灵丹妙药,无法对爱情做出保险,更多地体现在道德层面对于双方的约束,婚姻中的许多问题不是单靠法律所能解决夫妻双方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包容才是婚姻行稳
致远的关键。
第三十七 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深圳市《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
问: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问题3: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海市高院2003年第1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