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的期间。离婚冷静期的结果是确定当事人的离婚意愿是否真实,当事人冷静思考后,如果确系自愿离婚的,就继续进行离婚登记程序,办理离婚证,终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的程序,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具体的流程如图:

1.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给离婚证。
2.离婚冷静期是30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
3.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仍然坚持离婚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4.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否意味着,一方遭遇家暴,是否也受冷静期限制?
离婚冷静期适用的条件是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形,而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对于存在家暴、遗弃家庭成员、重婚等法定离婚情节的,或者双方对协议离婚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离婚冷静期带来的,只是协议离婚程序的改变,并不影响向法院诉讼离婚,也并不意味着一方不同意就不能离婚,若协议离婚难以达成一致,而夫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的,仍然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达到离婚的目的。
离婚冷静期的前提是尊重离婚自由原则,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不是限制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在离婚两愿的前提下,给出适当的时间让其冷静思考,避免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