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得离婚?
来源:明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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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明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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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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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但在某些情形下,法律规定不得离婚。婚姻家庭法对特殊时期及弱势人群的婚姻有特别规定,体现在对孕期女性以及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上。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从保护女性及子女利益的角度考虑,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在女性孕期、分娩后一年以及终止妊娠六个月内这些特殊的时期,丈夫需要履行自己对妻子的扶助义务。妇女与男性存在很大的差别,从生理情况看,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是妇女的一个特别时期,在这段期间里妇女身体负担重,体质虚弱,行动不便,需要男方的照料和帮助。从心理状态来看,妇女在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期间,心理状态波动较大,承受能力较差,非常需要关心和抚慰。夫妻间互相扶助的义务要求丈夫必须在这段时间内承担起照顾妻子的责任。二、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生活的特点是无法和配偶经常生活在一起。我国历来都对军婚实施特殊保护,这么做的目的是维护部队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维护军队稳定的需要。是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增强部队战斗力的必要举措,也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军人的职业特点以及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法律对军人婚姻做出了特别规定。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保护军人权益也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婚姻自由和保护军人权益方面取得了平衡,做出了如上规定,对军婚进行特殊保护。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第一次起诉时,如果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往往会判决不准离婚或动员原告撤诉,此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之内是不能再提起离婚诉讼的,这是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在程序上的规定。但此期间双方可通过协议的方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