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若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二人能否成立借贷关系?出借方又该如何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部分,除了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之外,未对借款合同规定其他限制。
夫妻双方合意由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约定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经营事务,除作为借款来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而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并无其他本质区别。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也能成立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需要满足某些特定条件。
(一)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向另一方借取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否则,只要适用一般的借贷法律规范,即足够解决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规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定财产制。
对于借款的来源,应根据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认定。在法定财产制除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外,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约定财产制下,除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外,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
一般而言,对于借款是否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可以参考以下情形加以判断:
对借款的用途是个人事务可以运用排除法加以判断,即看其是否是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或者是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如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
对于除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和为家庭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外的其他事务,一般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事务。
(三)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财产的用途、还款方式、还款时间等
此外,本条司法解释明确,离婚时“可以”而非“应当”按照原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法院在处理时考虑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在很多情况下对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可能区分的并不是很清楚,不会仅仅简单地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会综合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加以妥善处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