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护双方感情及婚姻关系的稳定,常有夫妻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房屋的情况。这种赠与行为通常会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为了防止赠与人反悔,协议中还会特别约定“赠与人不会反悔”,此种约定是否有效?如果夫妻离婚时,一方对赠与房产后悔了,能否撤销赠与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夫妻双方已经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
撤销赠与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有赠与房产的合意,若双方未达成合意,如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尚未有效成立,就不存在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基础。
(二)赠与的标的物是房产
如果赠与的是动产,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动产只要交付了标的物,就完成了物权的变动,也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三)房产尚未进行转移登记或“加名”的变更登记
房屋作为不动产,登记后物权发生变动,房屋的所有权才会转移。即使一方实际占有另一方的不动产,如果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加名”的变更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也未发生转移,除非经过公证,否则,赠与人依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合法转移给受赠人,同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此外,除了在房屋办理过户登记以及公证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外,法律还规定了在某些情形下,赠与人仍然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事由起一年内撤销赠与。
为防止赠与人反悔,夫妻在赠与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那么这种约定是否有效了,能否以法律规定的任意撤销权来撤销“不能反悔”的约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签约前赠与人对此条款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其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故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