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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夺魁却落选,合法不合理
来源:明庭律所 | 作者:明庭律师 | 发布时间: 2019-02-22 | 166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年湖北省公务员招考,一女子夏敏(化名)报考了湖北省国家保密局宣传法规处科员职位,并拔得头筹,笔试、面试总成绩均为第一名,但最终却没有被保密局录用。对此结果夏敏多次表示异议,湖北省国家保密局在2018年1月15日对夏敏书面回复称:被录取同志“在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希望她能正确对待组织的挑选和决定。信访无果后夏敏便一纸诉状将湖北省保密局告上了法庭,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错误而裁定驳回起诉。夏敏不服,委托律师提起上诉,2019年1月20日,武汉市中院已作出二审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本起“女子公考第一落选案”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岗位适合度”的说法也遭到了公众的普遍质疑;现二审裁定结果使得该案得以继续审理,再度引发舆论关于公考公平竞争话题的讨论。公众期待事件能够进一步发展,并揭开事件真相,用法律给出一个公正的答案。
一、考第一不等于必然录用
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公务员录用的主要环节有:
1、招录机关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
2、报考者进行报名并由招录机关进行资格审查
3、报考者参加笔试和面试
4、报考者接受考察与体检
5、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尽管公考设有考试和考察两个环节,但在公众的印象中,公务员考试最为关键的还是笔试和面试。因此不论是个人自学还是机构培训,都将大量精力投注在笔试和面试上。考察环节由于标准不明晰、区分度不明显等,常常被认为是一个走过场的环节,考第一就必然被录用似乎成为了公众默认的常识,但事实并非如此。
从现行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来看,考察是独立于笔试和面试的一个环节,也就意味着进入到考察队列时,候选人又回到了同一起跑线上,之前的考试成绩也不再必然作为参照指标,差额考察的目的也在于给予用人机构更多的人事录用自主权,使用人单位能够根据自身需求灵活选人用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情况下,考察环节并没有很强的区分度,因此为了减少争议,用人单位也倾向于录用分数更高的候选人,长此以往录用第一名的做法便成了一种不成文的规则。实际上用人单位在考察后不录用第一名也并无程序上的违规之处。

二、公平才是硬道理

随着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裙带关系的人群通过暗箱操作通过笔试和面试实属不易,但相对来说没那么公开透明的考察环节则很容易成为滋长不公平竞争的温床。夏敏事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轰动,就在于官方给出的理由难以服众,“第二名同志在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具体好在什么地方却语焉不详,官方自说自话显得太过苍白。不可否认,招录单位也许进行了充分的考量,但理应给出明细说法,以解公众疑惑,以免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让公众对公考制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产生怀疑。
公务员招考是一项十分严肃和公正的考试,保证招录过程的公平公正十分重要。随着笔试和面试的规范化,如何以更科学、更客观的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对用人部门是新的挑战。但无论如何,公平都是公务员招录工作的第一价值追求;要杜绝一切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和不公正现象,才能维护考试的权威性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营造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