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跳槽 = 信用受损?
来源:明庭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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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明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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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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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频繁辞职和就业的话,他的信用就成问题了。”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葛平安在一场与企业的座谈会上说的这句话,引发网友热议。
起因是,座谈会上有企业大吐苦水,吐槽“招工难,留住人才也很难”。对此,副厅长葛平安表示,接下来将就员工离职实施制约措施,马上推进人社信用体系建设。在网络舆论不断发酵后, 浙江省人社厅向记者表示,这句话的原意并不是说跳槽就会影响个人信用分,而是恶意频繁跳槽等行为或受影响,未来如果要制定相关细则,将听取各方意见,兼顾企业和个人的利益。
官方回复虽然平复了之前的舆情,但却牵涉出新的问题:如何界定恶意跳槽?有网友担心恶意跳槽的标准太过宽泛而影响自己的自主择业权,更有网友指出政府就不应将跳槽列入信用评分系统。
一、法律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自由择业权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固有权利,不能为任何企业和行政单位所剥夺。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在特殊情况下,比如试用期内,或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要求合同约定制度足额报酬的等等,劳动者都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若员工未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导致企业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若员工违反合同约定,企业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劳动法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在保护企业与保护劳动者之间,选择了保障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权益,这也正是劳动法的初衷和精神。近年来,媒体报道过一些“职场劳务碰瓷”的案例,比如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主动不要社保等等,令企业招聘时战战兢兢,但面对此类问题,只要企业严格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那么解除合同之后也无需赔偿,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也不会面临风险。
二、权利的边界
人力资源市场本就是自由市场,员工选择跳槽,要么是觉得新工作更适合自己、有更好的发展前景,要么是追求更好更优的待遇,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因此,包容跳槽、鼓励自主择业,是让优秀人才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这显然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更何况,跳槽是法律赋予给劳动者的正当权利和自由,本就不应该存在恶意与不恶意一说,如果为了制约极少数的碰瓷者而把所有的求职者、跳槽者贴上标签则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政府无需更无权为了规制跳槽而设立一套信用体系。
同时,市场具有自发性和调节性,会形成自身的约束机制,实现企业用工利益最大化。一个频繁跳槽的人在找工作时必然会受到用人单位的“额外关注”,企业聘用时也会更加慎重,通过招聘环节加以考察和约束。对于员工的离职,企业与其抱怨员工频繁跳槽,倒不如反思员工跳槽的原因,倒不如思考如何留住人才,而不是为了维护当地经济的平稳发展设立一套信用系统留住员工。
无论是跳槽还是离职都是劳动者依法作出的选择,政府没有权力也没有理由去干预。建设信用体系很有必要,但信用体系并不是万能的,也并不能囊括一切信息,一个没有权力边界的信用体系必然不会有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