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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车!路人何辜?害人害己应严惩不贷!
来源:明庭律所 | 作者:茜茜 | 发布时间: 2019-07-19 | 727 次浏览 | 分享到:
据桂林市公安局消息,2019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桂林市绕城高速灵川往阳朔方向发生一起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桂林市公安 局交警支队绕城高速大队值班民警带辅警何景伦、钟飞赶赴现场正在处置事故当中,一辆车牌号为桂C60A75 的白色小车高速冲进处置现场,将正在处置事故的辅警何景伦和钟飞撞倒,两人当场牺牲。

经初步调查,肇事车辆驾驶员唐某涉嫌饮酒驾驶, 目前,唐某已被警方控制,事故路段交通秩序已恢复正常。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肇事车辆驾驶员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并导致了这起死亡二人事故的发生,因此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致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刑法》第133条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因此,本案中唐某可能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本以为是一次再寻常不过的普通出警,未曾想会遭遇这样的不幸。他们的突然离去,不仅是一起出警的民警们无法接受,他们的家人们更是不敢相信。而辅警何景伦,他的妻子已怀胎7月,他的孩子将永远无法见到父亲…….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老生常谈的话,大家都知道,但还是有人存在侥幸的心理。饮酒开车,这是对自己的无所谓,更是对他人的不负责。

公安的工作,辛苦、劳累、无私奉献、危险性极高,但是他们无怨无悔,毅然肩负着人民的安全使命。这起事故的发生,是不幸的,也是可恨的。对于这两名辅警来说,明明只是日常的工作,却因为饮酒驾驶者的无所谓,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成了这起事故的最大受害者。

饮酒后,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体的机能往往会变得反应迟钝;触觉能力也会有所下降,导致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等;还会产生视觉障碍,对光的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发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了,这就大大的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有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态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因此酒后驾车非常危险,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十分严重,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在此,希望大家都能珍爱生命、拒绝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