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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律处罚并行,网上造谣者将被列入失信主体黑名单
来源:明庭律所 | 作者:茜茜 | 发布时间: 2019-08-19 | 74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件导读

2019年7月28日,根据虹口公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近日,网民“@ Andyhy替身”在新浪微博多次发帖,指称上海经侦民警充当他人“保护伞”,并称掌握一定证据和线索。对此,上海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即由纪检监察部门与发帖人黄某清(男,34岁)联系约谈,就其反映情况开展核查。

经查,黄某清因与周某某、胡某长期存在私人恩怨纠葛,为发泄私愤,故意编造杜撰和发布相关帖文。其中,所谓“和胡某有关系的上海经侦民警的名字”纯属子虚乌有。黄某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深表后悔。黄某清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目前,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正告,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对网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坚 决依法查处。同时,提醒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营造清朗、和谐的网络舆论环境。“

2019年7月29日,虹口公安分局对此案再次发布情况通报:“7月28日,虹口公安分局对有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黄某清(男,34岁)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因黄某清右跟骨存在骨折的病情,经医院确认须尽快进行手术治疗。现警方已依法对其作出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以案说法

此案中,黄某清因骨折而被停止行政拘留,引发很多网友表示不满,因为时间上实在太过巧合,且法律上确实有这样的明文规定。

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根据《拘留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规定: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 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 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 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 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因此黄某清因为骨折而被做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是完全合法的。

网上造谣者将被列入失信主体黑名单

近年来,网络上很多自媒体、营销号和各类网红头目,为了获利或是私利,造谣传谣,完全不管真相如何,让谣言受害人苦不堪言。在法律层面上,虽然可以根据造谣行为造成的结果严重程度不同给予造谣者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罚。但实际上,很多网络造谣案件的最终惩罚力度都不算大。类如此案,黄某清仅被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如此低的处罚力度,根本不足以平民愤,也不足以震慑他人。

为了更好的管理网络造谣传谣现象,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我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主题实施信用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今后,通过网络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或者故意为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服务,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将会受到严惩,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黑名单惩戒措施。意见稿中指出,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3年。

散步网络谣言是信息时代的一颗毒瘤,行政管理与时俱进,推出对应的管理办法。从行政方面对造谣者进行约束,和法律层面对造谣者进行惩处,两者并行,不存在冲突。如此,也能更好的约束和震慑网上造谣者,让造谣人付出更大的造谣成本,尽早的还大众一个清朗、和谐的网络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