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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偷开母亲奔弛撞死人逃逸,或将免于刑责
来源:明庭律所 | 作者:茜茜 | 发布时间: 2019-08-19 | 765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2019年7月23日,山东邹城,一名15岁少年偷开母亲的奔驰去参加同学聚会,在回家途中撞死一女子并逃逸。警方联系上少年母亲,母亲下楼一看才发现少年和车都不在家。随后,母亲一直试图与这名少年打电话联系,但是电话一直不被接通,最后变成了关机状态。

第二天,少年在母亲的陪同下到警察局投案,这名少年是个初中刚毕业的学生,他称,当晚同学过生日,他偷开奔驰出门参加聚会,回家时才闯下了大祸。当时天太黑,对面有远光,行车途中发现受害人的时,真正反应过来后,两车间只有2、3米左右的距离了。当时就踩了刹车,但车已经刹不住了。对于为什么会自己开出出门,这名少年表示,自己从小就喜欢车,平时都是看妈妈开车,后来接触上卡丁车后,就常年开卡丁车。而自己卡丁车开得好,认为开车跟开卡丁车差不多,所以才犯下了这个大祸!警方表示:因其未成年,或将免于刑责,但是要面临高额的民事赔偿。


法律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需要对以上八种故意犯罪行为负责。而本案中,此名少年15周岁,因不满16周岁,且其涉嫌的罪名,不属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罪名,所以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所以,本案中,该少年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应该由该少年及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降低免责年龄or加强三方教育

对于此案,“因其未成年,不负刑事责任“的处罚,很多网友都表示反对,不支持。但其实我国的法律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是考虑到犯罪行为不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同时还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而人们控制、认识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受到年龄限制的。只有在人们达到一定的年龄,其接受的社会教育程度和社会经验有了一定的积累时,才能具备识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并在行动中具备自我控制能力,才能要求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辨别能力有限,他们的情感、情绪的社会化还不完善,行为很容易受到情绪的控制和外界他人的影响和拉拢,且意气用事,考虑事情不全面,从而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很多网友提议降低免责年龄。但其实这个问题,我们单凭法律的制约惩罚是永远不够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刑法的问题,而是对该少年的教育出了问题。通过教育来避免未成年人犯罪,这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具意义。

家庭的教育,父母的道德品质和其教育的方式方法都会影响孩子的心理、品德和行为举止的发展。从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看出,家庭环境不良或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学校和社会存在的不良因素,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当下的互联网短视频,其中有不少宣传色情、暴力等不良片段,很容易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影响,引发未成年人的模仿。

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需要社会、家庭、学校齐心协力。三方共同教育才能让未成年人明辨是非,形成正确的三观,对自己的行为做出正确的估价和评断。只有未成年人教育得当,才有可能让未成年人犯罪防范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