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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又现争议案:男子持刀砸门被90后女孩反杀
来源:明庭律所 | 作者:茜茜 | 发布时间: 2019-08-19 | 103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案件导读

在2019年的春节,正月初四,也就是2月8日当天。90后女子唐雪正参加完朋友生日聚会,朋友开车送她回家的过程中,在路上遭到了酒醉男子李某湘的对车拦截。随后李某湘被同行人拉开,而唐雪则下车步行回家。可李某湘却上前对其进行辱骂,期间唐雪并未理睬他,而是继续步行回家。


回到家后,唐雪因为没有带钥匙便打电话给父亲唐加勇,让其开门,在电话中,唐雪顺口将被李某湘辱骂一事告知父亲。接着唐加勇便带着唐雪找李某湘进行理论。在理论过程中,李某湘先踹了唐加勇一脚,随后,三人便扭打在了一起。最后,李某湘被其朋友劝开带回家。李某湘回到家后,他的家人和朋友又带着他到唐雪家,对之前的事情道歉。道歉后,李某湘反而要求唐加勇对自己被打伤的事情给个说法。接着,李某湘被同行人员拉回家。

可没想到,2月9日凌晨一点时,李某湘竟然持刀再次来到唐加勇家,使用菜刀对唐家大门进行砍砸,进行到一半时,他的菜刀被同行来劝阻的朋友罗某坤抢走并丢掉了。

此时,在家听到砸门声的唐雪,起身来到厨房,拿上了一把红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水果刀,准备出门查看情况。当她打开大门后,站在了门外,却被李某湘踢了一脚。随后,唐雪就上前和李某湘近身扭打在了一起。打斗过程中,唐雪先使用了红色削皮刀与李某湘打斗,却一直处于被打状态,所以她变换持黑色水果刀挥向了李某湘。两人后来被劝阻者拉开,李某湘往巷道外跑的过程中忽然扑到在地,劝阻人员上前发现了倒地的李某湘受了伤,便立刻送往了医院,结果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李某湘死因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月10日,唐雪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经检方批准逮捕,目前羁押在丽江市看守所。警方侦查终结后,于3月13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永胜检方受理后,报送丽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丽江市检察院将此案交办由永胜检方办理。此后,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曾两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警方均补查重报。检方认为,唐雪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雪行为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件分析:为何此案中,唐雪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应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一、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二、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四、对象条件,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
五、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检方认为,在本案中,当李某湘持刀上门时,唐雪完全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去报警处理此事,可她却主动拿起了水果刀和削皮刀出门争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而且当争斗时,李某湘的菜刀已经被其朋友丢掉了,这也就意味着李某湘是徒手与唐雪打斗。在这样的情况下,唐雪划伤了对方并导致其受伤死亡,应属于防卫不适时。综述整个案件前后发生的争执来看,唐雪的行为虽然是在受到侵害之后的反击自卫行为,但明显超过了必要的、合理的限度。

“正当防卫”认定复杂

“正当防卫”在国内多次成为舆论焦点。在司法实践中,案件被告提出正当防卫的话,得到法院承认的情况是较少的。其中最麻烦、对防卫者也最不利的,则是对防卫者“主观条件”的认定。中国刑法通说认为,防卫人必须意识到自己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侵害,而不能是故意侵害他人。如果是带有报复目的的行为,则因为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对其主观条件的判断就是只有犯罪意思、没有防卫意思,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所以,对防卫人的“主观条件”并不容易认定,需要通过防卫者自己的供述和其他客观证据来综合推理。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张军检察长在《关于检察工作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指出,“2018年以来,一系列涉及正当防卫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如果按照惯常思维、传统司法理念,这些典型案件在司法机关都可能作为有罪案件在侦查、批捕、审查、起诉。那么就要反思,为什么这几个案件的社会舆情、公众感受都一致认为是正当防卫?而司法机关一开始不是这么认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中包括了昆山“龙哥“被于海明夺刀砍死案。昆山案件中,警方最初认定于海明拾刀后龙哥已失去继续加害的能力,于海明的做法有防卫过当的嫌疑。但检方认为是正当防卫,理由就是于海明主观上认为龙哥跑回车里没准还要拿枪换炮,所以追上去砍的几刀是因为自觉不安全,属于正当防卫。

现在所关注的唐雪反杀案还在审理中,尚未最终定论。对唐雪在主观上到底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还是一时冲动下产生了故意伤害的动机,有赖于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来进行判断,要从唐雪反击的意图、反击行为的实施过程、反击结果去综合看待这究竟算一次正当的防卫还是侵害。201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该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已派人阅卷,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法全面审查,指导案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