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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父母卖孩子,买卖双方均有可能被法律处罚
来源:明庭律所 | 作者:茜茜 | 发布时间: 2019-09-19 | 160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事件引导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在江苏常州,有群众报警称,有人在社交软件上发布拐卖婴儿的信息。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刻开展了侦查工作,后来根据线索初步查到,这件事情与家住常州某小区的王某有关系。


可让警方疑惑的,王某有正当的工作,而且之前也没有任何不良记录。接着警方通过走访调查,很快发现了王某在宿迁有一个朋友赵某,而赵某的妻子在不久前刚刚生下了一名女婴。民警很快找了妻子孙某,并调看了孙某生产医院的监控视频。

原来,孙某的孩子在出生后的第三天,就被丈夫赵某抱出了医院,并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常州的王某。而赵某对此表示,是因为自己的确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才会把孩子给卖掉。

可让人没想到的是,这名女婴又被王某转卖给了南京一对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的夫妻。目前,涉事的犯罪嫌疑人都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而女婴也被暂时安置在了常州市的福利院里进行抚养。

父母卖自己的孩子,犯了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据上规定,哪怕是亲生父母,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将亲生子女卖给他人的,应以拐卖儿童罪来定罪处罚。

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

不论本案具体判决如何,但赵某的行为一定是不可取、不道德的。尽管没使用拐骗、绑架等手段,但是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不能进行买卖。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如果实在的无能力抚养的,则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办理正规收养手续。私下送养是不合法的,如果收取钱财获利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拐卖儿童罪来定罪。而生下来后,拒绝承担自己抚养义务,故意遗弃,情节严重的也会构成刑法中的遗弃罪。

虽有网友评论认为,这名女婴留在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那里,能够得到更好更幸福的生活。但是我们要明白,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而且私下收养子女,除了有可能违法犯罪外,还会导致孩子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收养婴儿的,只要符合《收养法》中规定的:“无子女;具备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等条件,是完全可以通过正规的领养手续,合理合法的进行领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