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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愤!男子裸露身体吓坏12岁女童,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刑拘!
来源:明庭律所 | 作者:茜茜 | 发布时间: 2019-11-19 | 574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11月12日,澎湃新闻在微博发布了一则资讯:“#男子露下体吓坏女童被刑拘#【男子裸露身体吓坏12岁女童:被刑拘,将以猥亵儿童罪被起诉】家住深圳龙岗坪地的王先生称,12岁女儿在商场厕所旁遇到一个裸露下体的怪叔叔。王先生立即报警,警方当天将其抓获。商场负责人说,涉事男子已经不是第一次作案了。王先生说,他的妻子收到了一条短信,一位陈姓律师称受嫌疑人张某妻子的委托,看能否通过经济补偿表达诚意,获取受害人及家属谅解。这位律师表示,嫌疑人在深圳的一个建筑工地打工,老婆孩子在老家生活,家里的两个孩子都是未成年人,这次犯错被抓对家庭影响很大。据悉,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依法刑拘。目前,案件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据悉,此事发生在8月28日,虽然民警当天已将37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当场抓获,但对女童还是造成了很大的心理阴影。据女童父亲表示,事发后,女童一直不敢自己上厕所,他希望嫌疑人受到严惩!

男子露下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露阴癖现象。露阴癖其实是一种性心理变态,指的是当事人在不适当环境下在异性面前公开暴露自己的生殖器官,以引起异性紧张的情绪反应,从中获得性快感和满足。

一般的露阴癖,不构成犯罪,但实属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所以,当我们遇到露阴癖的时候,是可以报警的。在证据方面,我们可通过收集证人证言或者使用手机录像收集证据,不然会因为没有证据而导致处罚的滞后,也不便于公安机关的后续处理。

但是,在不满14周岁的儿童面前露阴的行为,很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按照猥亵儿童罪的刑法学理,就猥亵儿童而言,猥亵方式上则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只要有猥亵儿童的行为即可构成该罪。该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但行为人无奸淫的目的,这是该罪与强奸罪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所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就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了,接下来将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露阴癖是一种性心理变态,他们喜欢向陌生异性露出自己的生殖器,这是他们满足性欲的方式,很少有攻击性和暴力倾向。所以,当我们遇到时,不要惊慌失措,反应强烈,因为越是这样,他们的兴奋程度就会越高,性满足就会越充分。

现代社会有类似性心理问题的人并不少见,家长应该做好对孩子的性教育,让孩子学会正确的应对这些事情。如果孩子不幸遇了此类事件,家长的态度很关键,在沟通的时候,首要安抚好孩子的情绪。及时的帮助孩子脱离心理阴影,给孩子做好事后的心理疏导,让孩子能够重获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