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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男子点煤气罐自杀,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来源:明庭律所 | 作者:茜茜 | 发布时间: 2020-01-19 | 4080 次浏览 | 分享到:
1月3日上午11时许,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一男子王某书在出租房内打开煤气欲自杀。接到报警后,安溪公安凤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面对前来劝说的民警,失去理智的王某书拒绝与任何人沟通,并扬言要点燃煤气罐,与现场人员同归于尽。王某书出租房周边都是民房,且不远处就是一个加油站。如果在封闭的卧室里煤气罐真的被点燃的话,后果不堪设想。幸好,在经验丰富的特警队员和现场民警的不断努力下,成功的将王某书控制住并解除了危机。

经审理查明,王某书,安溪县感德镇人,无正当职业,因家庭经济压力大,债务缠身,所以才想自杀解脱。目前,安溪警方已将王某书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自杀的方式有很多,但是以引燃液化气罐的方法有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到公共的安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王某书这样的行为,很可能导致周边群众受伤,甚至可能引起加油站的爆炸,所以他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公共的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关对自杀者进行定罪的规定,所以自杀本身不构成犯罪,因为这是对自己生命权的处置。但是,在实施自杀行为时,侵害到他人人身财产的权益,或者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这样的自杀行为可能涉嫌违法,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比如本案中的引燃液化气罐的方法,自焚且烧了房子或者卧轨、触碰高压线等方式都可能构成相应的放火罪、危害交通设施罪等。如果是在广场等公共场合自杀的,引起民众聚集、骚乱,或者引起公众损失的,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在此类情况下,如果自杀者实际死亡的,则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未死亡的,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生命诚可贵,自杀不可取!而自杀还要危害他人或者公共安全的,就更是可恶至极!不久前,发生的某男子跳楼砸死两名高中生的事件,还历历在目,让人惋惜又惶恐。幸好本次的引燃煤气自杀案得到了妥善的解决,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当现社会生活压力巨大,生而为人难免会遇到瓶颈和困境,如果我们遇到想要轻生的人,请大家一定要及时报案,让警察和相关心理师及时干预,给予想要自杀者更多的帮助和人文关怀,一定不要做出怂恿他人自杀的行为。


最后还要警示某些心思不正之人,如果想要变成网红,在公共场所自杀上演“自杀秀”行为,那同样可能会涉嫌违法犯罪。对于这类行为,肯定是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的。在2018年就曾经有过相关报道案例:“2018年2月8日晚高峰,33岁的姚某出现在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欲跳轻轨轻生。姚某的行为直接导致轨道交通1号线断电停运超过40分钟,沿线32个站点、6个换乘站约30万乘客滞留,友谊路轻轨站下方路面方圆两公里内车辆严重拥堵,交通一度瘫痪。”最后,公诉机关认为姚某欲跳轨自杀,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以法院判处其罪名成立,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所以,希望大家珍爱生命,珍惜身边人!切勿做出自杀等害己伤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