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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改变者!《开曼群岛虚拟资产条例》的引入-第1部分
来源: | 作者:明庭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12-02 | 368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年11月13日

2020年5月25日,开曼群岛政府通过了《2020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VASP法"),为在开曼群岛开展虚拟资产业务以及为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人进行登记和许可提供了法律框架。《VASP法》旨在为开曼群岛提供一个尖端的、强有力的框架,该框架符合全球监管标准,保护消费者,并满足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虚拟资产的建议的要求。在这两部分系列(第 1 部分)中,我们将查看新的 VASP 法律及其有关注册的要求。第 2 部分将研究有关许可的要求。

 

1. 什么是虚拟资产?

VASP法将"虚拟资产"定义为"可以进行数字交易或转让的价值数字表示,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但不包括法定货币的数字表示"。

VASP法对上述将受监管的"虚拟资产"和"虚拟服务令牌"加以区分,该代币被定义为"一种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该价值在任何时间不可转让或可与第三方交换,包括数字代币,其唯一功能是提供对应用程序或服务的访问,或直接向其所有者提供服务或功能" 。

这种区别是为了处理数字令牌或硬币是安全还是实用令牌的通常问题。虚拟服务令牌将被视为实用令牌,因此不属于《VASP法》的注册制度和许可制度范围。1

 

2. 什么是虚拟资产服务?

《VASP法》规定,"虚拟资产服务"是指为自然人或法人或法律安排或代表提供下列一项或多项服务或业务, 发行虚拟资产或业务

(a) 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换;

(b) 一种或多种形式的可转换虚拟资产之间的交换;

(c) 虚拟资产的转让;

(d) 虚拟资产保管服务;或

(e) 参与和提供与虚拟资产发行或出售虚拟资产有关的金融服务。

 

3. 谁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

根据《VASP法》,一个人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 如果是 (1) 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外国公司,以及 (2) 作为企业或在开曼群岛境内或在开曼群岛境内开展业务时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并且根据 VASP 法注册或许可,或根据 VASP 法获得豁免的现有被许可人。

自然人不能作为企业或在开曼群岛境内或境内经营过程中进行或声称进行虚拟资产服务。
《VASP法》要求VASP向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注册,或获得CIMA的许可。VASP 是否必须注册或获得许可将取决于 VASP 执行的活动。但是,从广义上讲,在提供虚拟资产保管服务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的情况下,VASP 必须拥有虚拟资产服务许可证。看来,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 VASP 作为 VASP 开展业务,但没有提供虚拟资产保管服务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操作,则需要向 CIMA 注册。

 

4. VASPS的登记

任何人如在《VASP法》生效之日已作为VASP开展业务,或希望进行虚拟资产服务(根据《VASP法》不需要许可证),则须向CIMA申请,才能成为《VASP法》下的"注册人"。

 

5. CIMA 考虑:许可证或注册

在决定是否授予虚拟资产许可证、沙箱许可证、将申请人登记为"注册人"或放弃根据《VASP法》获得许可或登记的要求时,CIMA 将考虑到以下事项:

a) 虚拟资产服务的规模、范围和复杂性、基础技术、服务的交付方式和虚拟资产的利用;

b) 申请人的知识、专长和经验;

c) 申请人已实施 AML 程序;

d) 申请人正在使用的内部保障和数据保护系统;

e) 虚拟资产服务与证券投资业务或任何其他受监管活动在开曼群岛任何其他监管法律下相似;

f) 所涉及的风险;

g) 虚拟资产服务业务是否涉及提供虚拟资产保管服务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运作;
h) 申请人的净资产、资本储备和财务
稳定性;

i) 服务促进创新、竞争和利益给消费者的可能性;和

j) 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人和受益所有人是合适和适当的人。

 

6. 注册后适用于 VASP 的一般要求

《VASP法》规定了注册后适用于VASP的持续义务,包括:

(a) 每年应要求向CIMA编制可供检查的账目(包括未经审计的报告)(注:《审计和审计法》没有具体规定需要审计账目);

(b) 确保其高级官员和受托人是适当的和适当的人担任各自的职位;

(c) 确保受益所有人是适当和适当的人,拥有这种控制或所有权;

(d) 采取必要的步骤,保护其客户的个人数据和虚拟资产;

(e) 确保与虚拟资产服务有关的所有通信都准确无误;

(f) 遵守经修订的《开曼群岛反洗钱条例》(2020年修订版),即包括任命反洗钱官员,并实施反洗钱制度和程序;

(g) 在进行虚拟资产转让时,需要VASP根据《反洗钱条例》收集和维护关于转让受益人和发源人的信息,这些信息将在收到CIMA的请求后48小时内提供;

(h) 在提交CIMA的申请表格中对信息的任何更改在15天内通知CIMA;

(i) 在每年1月15日之前支付年度续费;和

(j)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发行、自愿转让或处置 VASP 总股份或权益的 10% 或以上需要事先获得 CIMA 的批准 - 新入股东或合作伙伴还需要是"合适"的人。

此外,VASP 不得从事证券投资业务(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投资业务法》(2020 年修订版)("SIBL")的定义(这很可能是 VASP 是投资经理或顾问或提供经纪服务的情况),除非此人是 SIBL 的持牌人或注册人,且未经 CIMA 事先批准,不得任命 AMLCO 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受托人。

鉴于CIMA对其他注册人和被许可人适用"四眼"原则,可能要求VASP至少拥有两名董事、成员或合伙人(如适用)。

 

7. 虚拟资产发行

(a) VASP直接发行 - 为了在开曼群岛境内或境内直接向公众发放超过"规定门槛"的新设立的虚拟资产,已登记的人(即已在CIMA注册的VASP)必须首先向CIMA提交"签发请求",并获得CIMA的批准。《VASP法》对"规定阈值"的价值保持沉默——这基本上是法定货币或等值货币,发行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发行,这很可能通过进一步修订条例来确认。

(b) 由 VATP 代表 VASP 发行 - 但是,注册人员可以参与一个或多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VATP"),以便发行超过 VATP 规定阈值的虚拟资产。这规定,VATP要么(i) 根据《VASP法》获得许可,要么(ii) 由政府监管机构在另一非高风险司法管辖区许可或注册和监督虚拟资产。在使用 VATP 发行新创建的虚拟资产之前,注册人员必须向 CIMA 提交虚拟资产发行请求并获得批准。

(c) 由增值税直接签发 - 经营增值税的被许可人可代表自己代表公众在规定的门槛内直接发行虚拟资产,在许可证条款允许的情况下,向CIMA提交发放申请供批准。

(d) 由增值税由 VASP 发行 - 根据 VASP 法律获得许可的 VATP 可代表 VASP 直接在规定的阈值内向公众发行虚拟资产,如果其许可条款允许,并且创建虚拟资产的 VASP 已获得 CIMA 批准发行。

(e) 在规定阈值下对发行人的义务 - 如果虚拟资产发行在规定的门槛内,或涉及转让或交换其他虚拟资产或法定货币,则注册人必须保存记录,其中载有CIMA对发行的每笔交易所需的所有信息,并可应要求向CIMA提供此类记录。

(f) CIMA条件 - 在批准超过规定门槛的发行时,CIMA可对以下规定(一) 发行人可邀请公众参与发行的方法提出要求(二) 向公众提供的信息
,或披露风险(三) 被许可人需要从参与发行的公众成员那里收集的信息,以及(iv) 向CIMA报告要求。

(g) 被许可人的报告义务 - 如果经营增值税的被许可人代表 VASP 为发行新创建的虚拟资产提供便利,她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虚拟资产的发行不符合适用的要求,被许可人应立即向 CIMA 发出其知情或信仰的书面通知,并说明其理由。

(h) CIMA 响应时间 - CIMA 应在收到发行请求后 21 天内通知提交发行请求的被许可人/虚拟资产发行人。

 

8. CIMA 考虑:批准虚拟资产问题

VASP法》规定了CIMA在决定是否批准VAP或注册人的签发请求时将考虑到的若干因素。这包括以下几点:

a 虚拟资产的性质,包括虚拟资产是否为SIBL中定义的"证劵"属性;

b 虚拟资产的功能和目的以及虚拟资产可能代表的标的资产的属性(如适用);

c 就虚拟资产发行向公众开放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d VASP是否希望直接征求公众购买虚拟资产;

e 可供购买的虚拟资产总数和要筹集的金额;

f 发行时间周期;

g 发行虚拟资产的平台;

h 虚拟资产发行人的 AML 流程。




 

9. CIMA 的执法权力

一般说明,根据《VASP法》,CIMA对注册人或被许可人拥有广泛的酌处监督权,包括但不限于:

(a) 审查事务 - 只要CIMA认为有必要,就审查任何VASP的事务,即通过定期申报、现场视察、审计报告或CIMA根据《VASP法》确定的任何其他方式。

(b) 终止和结束 - 如果CIMA认为VASP在开展VASP业务时正在实施、追求或即将实施或追求不安全或不合理的行为,CIMA可指示VASP停止和停止执行该行为或行为。

(c) CIMA 方向 – 如果 CIMA 认为 VASP 未能遵守 VASP 法的任何要求,CIMA 可通过书面通知指示 VASP 在该期间内和通知中指定的条件下遵守该要求。

(d) 执行权 - 如果CIMA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 VASP:

• 无法或似乎无法履行其到期义务;

- 以损害公众利益、损害其客户利益或债权人利益的方式以欺诈或其他方式进行经营;

• 违反《反洗钱条例》的任何规定;

• 未能遵守其许可证/注册条件;

• 没有以适当和适当的方式指导和管理其业务,或有高级官员、经理或获得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人不是"合适和适当的人";

• 是"公司服务提供商",违反了适用法律;或

• 未能遵守 CIMA 的任何合法指示。

CIMA 可以采取某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吊销虚拟资产牌照或沙箱牌照或取消注册;

ii. 对牌照施加条件,或修订或撤销该等条件;

iii. 向法院申请任何保护被许可人或注册人客户或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命令;

iv. 以 VASP 为代价,要求被许可人或注册人获得审计报告,以便提交给 CIMA,了解其反洗钱制度和遵守《反洗钱条例》的程序;

第一条要求更换任命的 VASP 的任何高级官员或受托人,或放弃所有权或控制权;

(六) 委任一人就持牌人妥善处理其事务向持牌人提供建议,并向CIMA报告该等事务;

vii. 要求 VASP 采取 CIMA 合理认为必要的行动。

如注册人持牌人已停止或希望停止经营虚拟资产服务,或在获得注册牌照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始营业,CIMA可撤销虚拟资产服务牌照、沙箱牌照或取消注册。
 


1 《VASP法》第3(2)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就本法律而言,虚拟服务代币不是虚拟资产,仅提供涉及虚拟服务代币的服务的人员或法律安排不需要根据本法律获得许可证或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