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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有几个问题你不得不知道
来源: | 作者:黄孔婕 | 发布时间: 2018-02-05 | 1639 次浏览 | 分享到:
信息会随着人才的流动而传递,这就意味着商业秘密也随时会存在着泄漏的风险,不少企业因此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有几个常见的问题在此作解释。
信息会随着人才的流动而传递,这就意味着商业秘密也随时会存在着泄漏的风险,不少企业因此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有几个常见的问题在此作解释。
1、问:企业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未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就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答:不一定。法律并未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与履行竞业限制的顺位,因此各地的规定会不同。就上海而言,《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因企业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员工要求仍不支付的,员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可以看出,员工还有一次催告的义务,只有履行了催告义务后企业依旧不支付经济补偿,员工才能不遵守竞业限制协议。而如深圳等地区,如果企业未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竞业限制条款将自行终止。具体,企业和员工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时候,可以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对履行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顺位进行约定。
2、问: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存在哪些不同?
答: 关于竞业限制,是指员工和企业约定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业务,属于约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而竞业禁止属于法定义务,《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因此,如果员工和企业没有作任何约定,那么董高人员在任职期间同业经营将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其他员工在未做约定的情况下,离职后可以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
3、问:竞业限制协议真的有必要约定吗?为什么企业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答:员工享有一定的就业权,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相当于剥夺了员工部分的权利,因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每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支付标准为“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公司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造成的损失会相当严重,因此不少企业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协议,以减少日后商业秘密泄漏的风险。
4、问: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时间? 
答:法律并未对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时间作限制,通常可以在员工刚入职、在职期间或者离职时签订,但实践中,在员工刚入职时签订是最佳的时机,因为在员工离职时再作约定难免会有员工不同意约定的情况发生,这样对企业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可以在员工入职时,在劳动合同中加入条款或者另行拟定协议。
5、问:竞业限制条款和监控软件的关系?
答:不少企业现在会选择购买监控软件,而这些软件所支持的系统都是安卓,所以企业需要为员工配备安卓系统的手机,并且与员工签订使用配备机的相关协议,这无形中就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另一方面,安装监控软件的行为仅仅在防止商业秘密泄漏的环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真正发生了时间以后的解决方法还需要竞业限制条款来解决,因此相对于安装监控软件,竞业限制协议可以贯穿于防范和控制商业秘密泄漏的整个过程,实践中企业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会更多一些。
6、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企业救济途径?
答:如果员工和企业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企业的救济途径可以有两种,即直接刑事诉讼起诉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或者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申请劳动仲裁以后再走民事诉讼;反之,如果员工和企业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企业的救济路径就会少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