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法律来保护你的“客户名单”?
来源:明庭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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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明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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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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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时带走客户信息,导致企业业务流失,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的案例不胜枚举,实践中有许多企业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利益,然而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员工离职时带走客户信息,导致企业业务流失,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的案例不胜枚举,实践中有许多企业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利益,然而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目前有许多企业认为只要员工离职带走客户或将客户信息告知其他企业,就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其实不然,“客户名单”并不必然的等同于“商业秘密”,只有符合我国司法认定标准的“客户名单”才能成为商业秘密,从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保护。客户跟着职员走也并不当然的代表职员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认定职员侵害了企业商业秘密。
企业在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司法认定标准进行商业秘密(客户名单)保护,才能在出现侵权事件时获取国家司法救济。本文现就“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认定及保护予以简单的说明。
一、法律意义上的“客户名单”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客户名单与普通认知的客户名单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国审判实践,客户名单能成为商业秘密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秘密性
秘密性是认定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最重要的标准。商业秘密具有 “非公知信息”的特点,即客户名单内容应该公开渠道无法获得的。这类信息往往属于需企业花费人力、财力经过长时间的深入接触才能获知的特殊信息或深层次信息,如客户交易习惯、需求数量及品名规格、价格政策、结算方式、运输方式和交货方式等。
如果仅仅是客户名称、电话号码、经营地址等容易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公知信息”则一般不能视为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
(二)价值性
所谓价值性,是指通过对客户名单的利用,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具体来说,就是“客户名单”中的客户与企业已经有(或即将有)交易往来,企业能够从这种交易中获得合理的利润。
(三)保密性
保密性即企业主观上认为其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并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如果企业自身没有对该信息保密的意思,使用中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则该信息不能视为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的管理及保护重点在于“客户名单”的非公知,企业应当结合业务实践,为每一家客户建立“客户档案”,并在明显位置标注“商业秘密”字样;同时,在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中加强对“客户名单”的约定和保护条款。
二、如何对客户名单进行商业秘密保护
建立健全的客户名单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客户名单不仅能让企业在诉讼维权中得到支持,更能避免客户名单的流失,从源头保护企业利益。
整合名单内容、形成存档纪录。企业应根据客户名单的构成要件,从已有的、现存的、公开的知识中分离出来符合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进行提炼、整合,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客户名单。因客户名单的抽象性和无形性,使得其具体内容必须借助特定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来呈现,形成可视化的客户名单如客户资料数据库等,对诉讼中确定秘密点,主张保护范围和内容至关重要。
采取适当、合理的保密措施。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下列保密措施所保护的经营信息,一般是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1、 建立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
2、 虽未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
3、 建立了保密制度,虽未明确某一信息是商业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4、 向他人披露、提供某一信息时,在相关的合同或文件中明确要求对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
5、 保留交易凭证,建立客户交易归档制度。
实践审判中,如企业与客户只是偶然发生交易、甚至是一次性交易抑或是曾经存在交易的情形,这样的客户信息一般是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因企业与客户已经没有业务往来,与被控侵权者无法发生竞争关系。因此,保留与客户长线交易的合同、订单、票据等证据,对企业证明与客户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至关重要。企业对这些核心、长期客户建立归档制度,不能能有效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也为商业秘密的保护留存的重要依据。
三、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针对最高院的这一规定,企业应当对离职人员进行离职调查,根据离职调查结果判断是否启动《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在员工离职后立即采取客户维护工作,避免客户主动流失。
综上,不难看出并非所有客观存在的客户名单,都能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只有满足了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企业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制度,来切实加强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保护,以避免因意外泄漏或员工离职而造成业务流失。同时,完善的保护措施,也可以帮助企业的事后补救,有利于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