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P2P平台管理规范之备案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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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明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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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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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系民间借贷金融的一大重要载体。随着各大P2P平台客户量、平台撮合交易量的激增,纠纷及重大风险也逐渐显现。继广州、北京等地相继出台对P2P平台的监管办法,2017年6月1日,上海市金融办出台《上海网络信贷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从P2P平台备案登记、整改、经营等各方面加以规范。
P2P平台系民间借贷金融的一大重要载体。随着各大P2P平台客户量、平台撮合交易量的激增,纠纷及重大风险也逐渐显现。继广州、北京等地相继出台对P2P平台的监管办法,2017年6月1日,上海市金融办出台《上海网络信贷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从P2P平台备案登记、整改、经营等各方面加以规范。
一、P2P平台法律定性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网络信贷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规,我国对网络借贷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P2P平台”)定义如下:
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其中的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事先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由此看出,P2P平台仅系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机构,平台本身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更不得非法集资及承担客户借贷的违约风险。
二、P2P平台备案登记
依据《实施办法》规定,上海市新设P2P平台开展业务,应当首先经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在《实施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P2P平台,应当在依据《实施办法》整改并经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
1. 备案登记时间:
(1) 新设P2P平台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登记。
(2) 已设立的P2P平台,合规类的机构备案登记应当被受理。整改类的机构应当在完成整改后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申请。
2. 备案机构:区金融办
3. 备案流程:
4. 备案申请材料
(1) 新设立的P2P平台
1) 备案登记申请书
备案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
公司基本信息、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官网地址及ICP备案号、APP移动平台名称、服务器所在地等。
2) 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公司章程
4) 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众所周知,P2P平台无论在运营还是管理层面都存在较大风险,监管部门要求P2P平台有完善的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从而规范P2P平台的管理,降低风险。P2P平台的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内部控制制度:该制度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企业单位的内部合同管理、人事管理、技术管理等。
风险管理制度:该制度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及风险处置,主要包括公司战略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等风险控制及处置。
信息安全制度:该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平台信息安全,包括客户信息保密、维护平台信息系统安全不被侵犯等。
客户保护制度:该制度目的在最大限度内保护借款人、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对出借人进行风险尽职评估、对借款人进行资质审查、向客户提醒风险等。
财务管理制度:该制度在于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规定财务审批权限、规范资金进出权限等,从而保护P2P平台资金安全。
5) 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我们认为,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模式、未来规划等,本项文件能让监管部门充分了解到P2P平台的运营模式,从而有重点的加以监管及控制风险。
6) 股东资料
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办法》规定,股东不得代持股权,因此股东必须系直接持股,且其出资系其真实、合法出资。
股东个人信用报告(包括法人股东)
信用报告可自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获取。
个人股东无犯罪记录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当在个人户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取得。
7) 董、监、高管理人员信息
基本信息、个人简历、学历及专业资质证明
目前《实施办法》尚未对董监高的专业资质提出要求,若董监高无专业资质,则可不向监管部门提交。
个人信用报告
无犯罪记录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办法》中规定的P2P平台董监高范围较大,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风控、法律合规、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能的人员。因此,凡是履行上述职能的人员都应当被视为董监高,向监管部门提交个人信息。
8) 营业场所证明
本项主要是为证明P2P平台拥有实际运营的场所和设施,能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应当注意的是,实施办法中要求P2P平台的实际经营地应当与住所相同,即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应该系实际营业场所。
本项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
若P2P平台营业场所系自有产权,则应提供产权证明
或者
租赁合同等
若P2P平台营业场所系租赁所得,则应提供租赁合同。
9) 全部分支机构及其所在地、负责人
一些P2P平台为经营需要设有分支机构,为规范分支机构的运营,实施办法要求将分支机构的情况提交相关部门备案。
10) 合规经营承诺书
承诺人:P2P平台、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共同签章确认。
内容:
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同意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接入有关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上传相关数据;同意并授权合作的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机构将相关存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将资金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征信机构将交易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
同意监管部门将备案登记、日常监管中报送的相关材料向社会公示;
确保及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接受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措施,并确保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11) 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
P2P平台应当事前向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提交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证明材料,后由上海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出具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
12) 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本项所要求的“电子数据存证”即“电子数据保全”,因P2P平台客户签约等均是在网络平台完成,这些数据形成了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特征是容易灭失、剪辑、修改,因此,对电子数据保全之后才能符合法律上对电子证据的要求。2017年6月10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进一步规范了电子存证业务。
13) 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实施办法》要求律师事务所对新设P2P平台的以下事项逐条发表法律意见:
审查P2P平台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的真实性
披露P2P平台工商登记信息
披露P2P平台股权结构
披露P2P平台实际控制人
审查P2P平台基本运营设施
披露P2P平台公司章程
披露并审查P2P平台相关制度
审查P2P平台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
对已设立并已开立展经营的P2P平台,还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P2P平台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
P2P平台不规范行为是否整改到位
时效性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实施办法》对法律意见书的时效性提出了要求,即要求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时间必须在P2P平台递交备案登记申请前3个月之内
14) 其他
(2) 《实施办法》发布前已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P2P平台备案材料:
已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P2P平台除递交上述新设公司应递交的材料外,还应补充下列材料:
1) 备案登记书补充内容
网贷公司业务经营总体情况及产品信息
客户数量
业务规模
待偿还金额
平台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处置情况
原不规范行为的整改情况
2) 公司信用报告
3) 律师事务所网贷机构合规经营情况法律意见书
本项法律意见书可与P2P平台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合并出具。
4) 公司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会计师审计报告
5) 财务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网贷中介业务经营信息、网贷机构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6) 其他
三、 备案后续工作
P2P平台在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
1. 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
2. 必须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