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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明庭律师认为竞业限制作为一种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可达到损害的事先防范作用,弥补损害发生后才采取救济手段的诸多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商业秘密的流失及由此对企业造成的损失。
一、竞业限制能为企业带来哪些好处?
(一)预防商业秘密泄露
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从事相同或类似行业的工作,就是限制了劳动者可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获利的场所。在现实中,经常会发生企业的高级管理或技术人员跳槽至竞争对手企业任职,或自己经营和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和服务的情况。这两种情况,已离职的员工均有可能利用其掌握的原企业的商业秘密谋利。而竞业限制条款在一定旗下内,切断了其“跳槽”或“另起炉灶”的路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预防商业秘密的泄露。
(二)降低侵权举证难度
企业虽然可以规定或约定员工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利用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但员工是否实际泄露、使用,权利人很难考察;而在约定竞业限制之后,只要员工违反约定,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者自己生产、经营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企业就能够轻易举证证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从而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三)降低人才流失风险
企业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均是能给企业创造较大价值的人,他们的离职除了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之外,更是一种显而易见的人才流失。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就是限制了员工离职后的职业发展。对于在本行业有较强实力的员工来说,一两年不能从事相关工作对于其职业发展是一种很大的损失。而其若是需要仍在相同或类似行业内工作,就需要因违约而付出经济代价。因此,与企业约定了竞业限制的员工,自然会在其离职和跳槽前,慎重考虑该条款对自己职业发展和经济状况的情况,有可能就因此而选择继续留在原企业工作。
二、企业如何使用竞业限制条款?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法律并未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导致实践中适用该条款难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
适用主体: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对于一般企业员工,因其并不能接触到企业的重要的商业秘密,则不需要在保密协议中加入竞业限制条款。
经济补偿:法律要求企业向承担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过,补偿金的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一个合理的金额。对于补偿金金额,劳动者最少可以要求其月平均工资的30%,有部分地方法规的规定至最高50%。
法定最高竞业期限:因竞业限制对劳动者择业权的一种侵犯,所以竞业限制不能是无限期的。竞业限制期限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2年,企业可与劳动者约定任意低于2年的期限。
违约赔偿: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就曾明确过违约金的上限,即: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但是该规定在后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被删除。目前并没有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明确法律规定,所以明庭律师在实际操作中,违约金的金额及计算还是普遍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竞业限制是把双刃剑,有效避免商业秘密泄漏、人才流失的同时,法律对竞业限制的使用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企业如何结合实际经营及员工性质正确把握竞业限制条款的使用至关重要。
附件:
各地竞业限制补偿标准汇总
以下将部分地区地方法规或裁判机关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进行了归纳,供参考:
司法解释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深圳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2、珠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二分之一。
3、中山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年11月)6.1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4、佛山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广东佛山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一般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劳动者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最低标准计算。
5、北京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二款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6、上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2008修正)第十五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8、江苏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9、苏州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一)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前,与劳动者协商经济补偿的标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三分之一的标准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10、宁波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