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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只强调宽容
来源:明庭律所 | 作者:明庭律师 | 发布时间: 2018-12-29 | 166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周,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持刀将母亲杀害的新闻一时引发轰动。该事件也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未成年犯罪的关注以及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激烈探讨。
一、事件回顾 

上周,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持刀将母亲杀害的新闻一时引发轰动。经初步审讯,吴某在家中抽烟被母亲发现后用皮带抽打,因不满母亲的严格管教,心生怨恨的吴某于12月2日晚9时许持刀连砍母亲二十余下导致其当场死亡。

案情查明后,吴某仍表现得若无其事,甚至说出:“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这样令人瞠目结舌的言论。


就在人们讨论如何严惩这个不肖之子时,12月12日,吴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当地警方释放,当地教育部门表示:吴某未满十四周岁,不能进行拘留或进少管所,所以被警方释放,由家长接回监管。吴某的亲属想把他送

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却遭到了其他家长的强烈反对,也引起了巨大的舆论反弹。该事件也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未成年犯罪的关注以及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激烈探讨。



二、未成年人犯罪频发

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但刑法本身具有谦抑性,在适用条件上比较严格。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加上年龄较小,心智不成熟,法律也给予了特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已满十

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弑母男孩吴某无需承担

任何刑事责任,其被释放确实符合法律的规定。可即便合法,吴某如此“轻松”的重获自由却引发了周围公众的担忧,尤其是在杀害母亲之后,他若无其事地说出:“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以这样无知无畏的状态重返

校园和社会,怎能不让人心惊胆战。

立法的本意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因一时冲动而无法回归社会,给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然而近年来,这一法律规定却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和质疑。根据法制日报的调查,与21世纪初相比,十四周岁以下青少年犯罪率上升

约280%。北京市一中院2016年发布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的数据显示,在该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占85.0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占14.96%,且犯罪

手段残忍后果严重。

近年来,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一次又一次闯入我们的视野,也一次又一次地刺激我们的心灵,从“握手言和”的故意杀人案到“冰释前嫌”的强奸案再到频频发生的恶性校园暴力事件,不断挑战着公众的承

受能力,“未成年”标签似乎成为他们了肆意侵犯他人、践踏法律的护身符。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也引发了大众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

面对貌似汹涌而来的低龄未成年人暴行,不少人都主张调低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从而扩大惩罚面,加大威慑的力度。其实早在2016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少年施暴者加以刑法制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

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与当时制定法律的历史阶段不可同日而语,确实有必要将刑事责任年龄适度迁移,以此重塑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模式。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原来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虽然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固然不能混为一谈,但是,两者

都包含着对智识水平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行为认识控制能力、法律责任承担能力这些基本要素的判断与权衡,甚至在某些方面,刑事法律意义上的认识能力可能还低于民事法律意义上的认识能力,比如不得剥夺他人生命等。因此,

在刑事责任年龄设定问题上,追随民事法律变动的步伐,适当加以微调,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完整,应当说是务实之举。

当然,变动刑事责任年龄是一项极其严肃的立法工作,决不能为极端个案所激发的网络舆论、公共情绪所左右,也决不能为天马行空而来的直觉正义和朴素道义所驱策,需要在大量客观的统计、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才能得

出最后的结论。



四、对未成年犯罪的思考

吴某被免除刑事责任但不代表其可以逃脱一切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家长和监护人应当对吴某加以管教,并且在必要时,政府可以进行收容教养。“收容教养”作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与大多

数社会成员的安全,针对那些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对其进行教育和挽救,在客观上起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说,预防犯罪的意义要远大于惩罚犯罪。而在此次事件中吴某不仅没有受

到任何实质性的惩罚措施,而且连管制、矫正等类似预防措施都没有,这不仅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情感常识。出于对吴某人身危险性的考量,考虑到再犯的可能,学生家长才会如此强烈反对弑

母男孩返校。

犯罪低龄化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等多种因素造成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不应只强调宽容或严惩,使实施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重返社会,才是对社会最好的保护。这不仅需要强化家

庭监护和学校教育责任,更需要执法和司法部门对已经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有效的管制与矫正,并且在必要时启动收容教养措施,使他们改掉恶习、不再危害社会,才能让社会安心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