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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抚养费背后的情与法
来源:明庭律所 | 作者:明庭律师 | 发布时间: 2018-12-29 | 1603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一起高校成年在读学生与父母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一起高校成年在读学生与父母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据媒体报道,老王与前妻育有一子小王归前妻抚养,离婚后,老王支付小王抚养费直至小王年满十八周岁,此后未再支付过抚养费。

2017年7月,小王考上大学后要求老王继续支付抚养费每月2100元并支付在大学期间所需住宿、交通等费用支出。老王以小王已成年,能够独立生活为由,不同意向其支付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小王遂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老王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老王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改判驳回了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是因其已可独立生活。法官在判决书中提醒,虽然大多数父母基于情感、道德、习惯

等多种因素仍为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提供生活费、教育费等,但此为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



一、权利的边界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父母都会一直为正在读书的成年子女提供生活费等费用,而子女也习惯了父母的此种供养方式,甚至将其视为理所当然,但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不代表就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本案中的裁判要点在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认定,相关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据此,年满十八周

岁的在校大学生,因其已经成年且身体健壮,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于法有据。

不少网友表示学费太贵、课业太忙,既要独立生活又要兼顾学业太过苛刻,并主张修改司法解释中关于“独立生活”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法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是用年龄这个最直观的标准,鼓励成年青年自立自强、

承担责任,旨在强调家庭关系中权利的边界,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同样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但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存在的,即便是在亲密的家庭内部,子女同样不能要求父母承担无限的抚养义务。

基于中国传统的亲情和家庭观念,“父母砸锅卖铁供孩子上大学”似乎成为了约定俗成的现象,以至于一些年轻人一味依赖父母,养成了向父母“伸手”的思维定势,这无疑与我国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法官的判决一方面做起到

了普法的作用,父母无法定义务为高校成年在读学生提供扶养费,另一方面也具备广泛的社会警醒意义,特别是在当下“啃老族”大量存在的情况下,让年轻一代以此为鉴,在养成自立自强意识的同时,更要懂得感恩一直为我们

付出的父母。



二、现实的残酷

在此次网民的讨论中,绝大多数人都支持北京市一中院的做法,认为成年大学生应自食其力,并且引入美国大学生作为参照系,大多数美国人成年之后就做到经济独立了,为什么在我国却很少有人做到?究其背后的原因是两国大

学生助学贷款使用率的巨大差异。据统计,美国现在有三分之二的大学生在使用助学贷款,而在中国使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的比例不超过10%。我国和美国助学贷款的基本模式都是个人还本金、政府贴利息,贷款的费用基本可以覆

盖学费,并从毕业开始还贷,还贷时间从几年到十年甚至二十年以上,比如美国第四十四任总统奥巴马偿还助学贷款从毕业开始直至当选总统的前四年。据悉,助学贷款在美国是一个得到公共财产支持的商业项目,而在中国这却

是一个“扶贫项目”,不仅需要贫困证明还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层层审批,作为一个回报率低下的服务,国内的商业银行也缺乏主观动力供给。

与此同时,指望大学生通过兼职的方式供给大学的全部支出,其实是非常不现实的做法。中国高校的校内勤工俭学岗位最高薪酬也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每周限时八小时,外出兼职的工资也只能勉强缓解伙食费。在我国的教

育方式及体制下,中国大学生实际上并不具备独立生活的可能性,其中个人能力不足以及职场的供需等都是重要的因素。因此在呼吁大学生自力更生的同时也应考量现实的可行性,而不是毫无头脑的站队。

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时代的发展,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当中也应当考虑法与情的关系。一个具有说服力的判决,其权威性来源于是否能够获得认可。归于本案,充分考虑抚养纠纷中的法与情,才是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本案虽已

审结,但该案留下的思考仍有很多。